立法会五题:保护性罪行受害人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佩帆议员的提问和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资深大律师(在律政司司长缺席期间)的答复:

问题:

  有关注妇女权益的团体指出,性罪行案件的调查及审讯过程令不少受害人感到难堪及被羞辱,以致他们感到受“二次伤害”。例如,警务人员的态度及行为往往令受害人感到不受尊重,而受害人因多次被要求复述遇害过程而饱受煎熬。此外,受害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很多时被盘问性经验及未获提供保护私隐的措施,令他们极度难堪。再者,现行有关性罪行的法例忽略男性成为受害人的可能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加强培训警务人员处理性罪行案件的技巧和知识,以及考虑参考性虐待儿童案件的处理方式,把成年受害人的性罪行案件交由调查组专责处理;

(二)鉴于《刑事罪行条例》第154条订明,除非获得法官的许可,否则在该审讯过程中任何被告人或其代表不得提出有关申诉人与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性经验的证据,或在盘问中提出有关此事的问题,当局会否制订详细指引,清楚订明法官可在哪些情况下给予该项许可;当局会否扩大《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在恐惧中的证人”的定义,涵盖所有性罪行受害人,以强制提供电视直播联系予受害人在作证时使用;当局会否考虑修改有关的法例,订明法庭须为作证的性罪行受害人设置屏风以作遮蔽、以及提供特别通道进出法庭,以保障受害人的私隐;及

(三)鉴于法律改革委员会于二○一二年发表题为“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的谘询文件,建议当局就对性罪行的实体法律进行任何改革时,应该依据一套指导原则进行(包括无分性别及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当局有否计划按该等指导原则进行性罪行法律改革;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葛佩帆议员提问的三部分,律政司的回复如下:

(一)根据保安局提供的资料,警方非常重视对性暴力案件的专业处理及前线人员的相关培训。警方已推出多项措施,提升警务人员处理性暴力案件的技巧及专业敏感度,包括自今年三月起,新入职的学警及见习督察须额外修习一个有关处理性暴力受害人的专业敏感度的课节。

  警队亦不时检讨处理性暴力案件的程序及资源运用情况,并会因应案件的复杂和严重程度,指派合适的刑侦队伍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工作的效率和提供的服务切合受害人的需要。警方现阶段未有考虑设立指定队伍调查性暴力罪案。

  在程序安排方面,警方会尽可能令性罪行投诉人的私隐受合理保障和减轻受害人的难堪及压力。接获举报后,警方会安排接受过相关训练的相同性别警务人员会见性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并会尽力避免因调查工作而令受害人再次受到创伤。此外,调查人员会向受害人介绍由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危机介入服务,并可作适当的转介。

(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4(1)条的规定,在原讼法庭席前进行的审讯中,如任何人当其时被控犯强奸罪行或猥亵侵犯而不认罪,除非获得法官的许可,否则在该审讯中任何被告人或其代表不得提出有关申诉人与该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性经验的证据,或在盘问中提出有关此事的问题。而接续在第154(2)条指明,法官仅可以因应被告人或其代表的申请,而且是限于法官如信纳拒绝容许被告人或其代表提出该等证据或问题会对被告人不公平时,方可给予许可。由于有关决定属司法决定,视乎个别案件的实际证据和辩护情况等,司法机构认为不宜制订详细指示,以免使司法酌情决定权受到限制,或引致不公平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性暴力受害者安排使用屏障或特别通道,现时是受普通法规管,由法官酌情决定。至于安排受害者透过视像系统作供,则受《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B条规管。法庭会在顾及案情及申诉人的需要下,审慎考虑控方的申请及被告人的取态,决定是否采取特别措施。有关受害人可按其需要向法官申请使用上述特别措施。

  作为负责刑事检控的部门,律政司会确保刑事司法制度公平公正。检控人员一贯尊重罪行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一方面保障被告人能获得公平审讯的基本权利,同时体恤受害者和证人,鼓励和便利他们出庭作供。为此,现行的《检控守则》特别包含有关处理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的章节,提醒检控人员应参考《罪行受害者约章》和刑事检控科发表的《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关注和处理有关人士的特别需要。《检控守则》亦详细列出可考虑对受害者及证人提供的保障。刑事检控科亦会为在作供时需要特别安排的受害人或证人向法庭提出适当的申请。

  葛议员要求立法订明性罪行受害人可自动获得提供屏障、透过视像系统作供及提供特别通道等安排。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9B条,凡一名在恐惧中的证人将在就任何罪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法庭可应申请或主动准许该人藉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并可施加法庭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属恰当的条件规限。

  葛议员的建议(特别是令被告人及其律师看不见受害人或证人作供时的反应等)涉及被告人获公平审讯的基本权利,及有关司法公开的公众利益,亦可能会令法官及性罪行受害人分别失去应否采用特别措施的酌情权及选择权,须小心处理。我们就保护性罪行申诉人所采取的任何立法措施,必须是合理和与案情相称。

  据悉,司法机构已于最近向有关持份者发出经修订或新的相关实务指示的拟稿,以供考虑。有关的建议修订落实后,在每宗性罪行案件中,常规程序之一是考虑是否须要使用屏障以作遮蔽。据司法机构预期,于考虑有关持份者的意见后,将考虑在二○一六年年初颁布实务指示。

(三)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已开始进行香港的性罪行大规模的全面检讨及相关的四期谘询。首期谘询已于先前进行,最后会拟备及发表一份整体性的报告书。然而,在全部四期谘询及最后报告书完成前讨论当局有否计划按一套指导原则(包括无分性别及避免基于性倾向而作出区别)进行性罪行法律改革实属言之尚早。

2015年12月0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