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二○一六年三月生效

《2012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于二○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公告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宪报刊登,并将于十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于二○一二年七月制订,为在香港的律师行引进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

  发言人说:“一般而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能保障合伙人,在他自己没有犯错的情况下,无须为该律师行其他成员的专业失责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引进有限法律责任合伙预期可促使本地中小型律师行进行合并,组成较大型律师行,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多类型的法律服务和提升竞争力。此外,亦可吸引更多以有限责任合伙模式经营的知名外地律师行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从而为法律服务使用者提供更多选择。”

  《修订条例》包含了若干保障消费者的措施。当中一个主要的措施,是选择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经营的律师行必须投购加额保险,就单一申索提供基本弥偿以外不少于一千万的弥偿额度。

  五条相关的附属法例在今年较早前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包括《2015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2015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2015年律师执业(修订)规则》、《2015年外地律师执业(修订)规则》及《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加额保险)规则》,令《修订条例》得以实施。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