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二○一六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一日)在二○一六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代表律政司欢迎各位嘉宾,特别是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远道而来参加是次典礼的嘉宾。

“一国两制”下的法治情况

去年见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宪制文件《基本法》颁布25周年纪念,而明年我们将庆祝香港特区20岁生日。这两个重要日子之间的时间,正好为我们提供机会,回顾“一国两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探讨香港特区往后的发展。

作为律政司司长,法治很自然是我就“一国两制”最为重视的其中一个范畴。

那么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特区的法治情况是怎样的一回事?除进行自我评核外,另一途径是参考其他人的观感。在这方面,世界银行进行了一个名为“世界管治指标”的研究项目。该研究审议了超过200个国家和地方自一九九六年至二○一四年的管治指标,而法治是其中一个管治指标。从我们得悉的数字,香港特区在一九九八年的法治指标是80.4分(以100分为满分)。自从二○○三年起,香港特区的法治指标平稳地停留在90分以上,而二○一四年更达至93.8分(注一)。我认为以上评分能为国际社会如何评价香港特区的法治情况提供参考。

司法独立(法治的其中最重要一环)的情况又如何?令人鼓舞的是,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情况亦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在世界经济论坛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发表的最新《2015-2016全球竞争力报告》中,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情况在全球约140个司法管辖区中排名第四。

在《基本法》下的独特安排,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注二)。自一九九七年成立以来,一直有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著名法官参与终审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参与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案件的裁决。这安排不单促进香港特区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交流,亦有助我们的普通法制度得以持续健康发展。从架构的角度而言,或是从国际社会的观感考虑,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著名法官的参与,是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强力佐证。

虽然过去的努力取得正面成果,前路仍不乏挑战。常言道,维护法治需要恒久的警惕,亦需政府、法律界、司法界以及社会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过去一年发生的若干事件令人感到担心。香港特区是一个多元化的大都会。不同人士就政治、社会或经济议题有意见分歧绝不稀奇。在这情况下,维护《基本法》(注三)和《香港人权法案》(注四)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以及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尤为重要。然而,同样重要的是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亦应以和平方式和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在过去若干事件中,有参与公共秩序活动的人士使用非法暴力,甚或使用若不被及时制止便可能引致严重悲剧的危险物品。此等行为绝对不能容忍。若我们珍惜法治,我们作为负责任的社会一分子应明确表态反对该等非法行为,以免历史重演。

近日一宗涉及与某书店有关连的失踪人士的个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及炽热讨论。由于警方仍在积极调查该事件,现阶段不适宜妄下定论。然而,事件引起的关注完全可以理解,更必须正视。

尊重基本人权是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本法》(注五)和《香港人权法案》(注六)保障人身自由和安全。除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不能容许任何人或任何机构进行未获授权的刑事调查或非法拘捕。就任何涉及疑似该等违法事件必须进行全面及彻底调查,这亦正是特区政府的目标。

我留意到有社会人士将上述事件与特区政府希望日后就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实行的“一地两检”安排相提并论。如有必要,容许我再次重申,在设计“一地两检”的安排时,特区政府必定会严格遵守《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精神,务求令香港人的基本权利获得充分尊重。

香港特区的定位

法治不单是我们的核心价值。法治,联同我们的世界级法律基础建设以及庞大的专业人才库,正是香港特区可以从宏观视野规划未来的本钱。

作为国际金融及商贸中心,香港特区不可忽视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以及越来越普遍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或投资安排。“一带一路”的规划势必为跨境贸易和投资带来新机遇。另一方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如获落实后将如何改变世界经济发展及影响香港特区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有一点是十分清晰的。要维持香港特区的竞争力,必须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长远规划。在这方面,善用在“一国两制”下的优势,从而推广香港特区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中心是我们现今及日后的政策目标。

在过去多年,特区政府与相关持份者在这方面共同作出努力,而这些努力并没有白废。在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公布的《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中,香港特区在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中全球排名第三(仅次于伦敦和巴黎),亦是欧洲以外最受欢迎仲裁地。此外,在本地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被列为欧洲以外最受欢迎仲裁机构,以及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另一最新成就,是在去年十一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办事处。这是一突破性的发展,因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首个以及至今唯一在内地设有办事处的国际仲裁中心。

在软件方面,我们正就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进行研究,旨在修改相关法律,澄清知识产权争议可以透过仲裁解决。与此同时,法律改革委员会属下一小组正研究由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法律。该小组在去年十月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厘清相关法律,明确容许在符合若干条件下由第三方资助仲裁。

在调解的范畴则有两方面的新发展值得留意。首先,去年十二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与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设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这中心的设立,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在联手推动调解方面的一个新里程碑。第二,调解督导委员会于去年六月发表引进道歉法例的谘询文件。至今收到相当正面的回应,而我们将在短期内就收到的回应的若干具体议题作新一轮谘询。

整体而言,香港特区应在现有基础和“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上向前迈进。香港特区不单应维持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更应考虑定位为“一带一路”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中心。

统一执业试

上星期,律师会议决自二○二一年起,任何人士必须于统一执业试取得及格成绩才可成为实习律师。统一执业试将由律师会设定和评分。律师会要求考生必须完成法学专业证书课程,但不需要通过课程提供者设立的考试才可参与统一执业试。

律师会的决定引来颇为分歧的意见。鉴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律政司将密切留意事态发展。

我们认为就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任何改革,必须以公众利益为最终依归,而非大学或法律界的利益。正本清源,法律界并非一盘生意,而是一门专业。法律界的存在目的是服务社会和守护法治。

任何考试的设计必须至少符合以下三个宗旨。第一,必须公平对待所有希望加入法律行业的人士。第二,必须保持法律界的多元化特质;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学生应有同等机会加入法律界。第三,必须能确保律师的良好质素和诚信,因为两者均是维护公众信心和未来法律界的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再者,当此事向前推展时,我希望律师会可与所有相关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务求达致一个大家也满意的结果。

最后,我祝愿各位有一个愉快与丰盛的二○一六年。

多谢各位。

注一:见:《世界管治指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资料报告1996-2014》(世界银行)。
注二:见:《基本法》第82条。
注三:见:《基本法》第27条。
注四:见:《香港人权法案》第16及18条(载于《香港法例》中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8条)。
注五:见:《基本法》第28条。
注六:见:《香港人权法案》第5条。

2016年01月1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