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和刑事检控专员谈廉政公署调查汤显明一事(二)

记者:司长,想问几个问题。第一,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从市民的有限理解,如果说没有贿赂的动机就不须起诉他,如何说服市民,原来找不到一些利益关系就连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都不须起诉他?第二,以后公务员是否可以做汤显明先生以前做过的事呢?如带亲人去一些公务场合都可以的话,其实会不会对于以后公务员如何跟随指引立下坏先例?第三,会不会有一个情况,你们有否考虑过因为案件涉及中联办或一些内地官员,一些政治原因而不作出起诉?市民都有疑虑。

律政司司长:我先回答第三个问题。第三个问题问是否因涉及中联办或一些内地官员,所以决定不起诉,这我可以很清晰,亦希望大家明白,绝对没有这一个因素。刚才我们也说得很清楚,我们完全明白今次这件事社会非常关注,亦有其敏感性,所以除了我们内部刑事检控科的同事很详细地考虑证供外,我们找了英国独立御用大律师给予意见,而这位御用大律师亦在我们的认知中,是这范畴的一个很顶尖的御用大律师,目的是不只我们自己内部有个意见,而是找一个完全独立的御用大律师给予意见。这位朋友可以问问法律界,我相信没人会说这位英国御用大律师会因为某些政治原因而影响其中立性。所以我相信这问题非常清晰,亦不希望任何传媒朋友或市民在这方面有任何误会。我亦希望藉这机会再次重申,在不同场合,无论我也好,或刑事检控专员也好,也说得很清楚,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绝对会恪守《基本法》第63条,我们不会因为有内地或其他政治原因而放弃刑事检控工作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个我希望再次重申,亦希望大家和社会上不会有任何丝毫误会,因为我们认为这一点对香港的法治非常重要。

  第二个问题是会否对现有的公务员或往后他们的行为会否有影响。这个简单说,就是经一事,长一智。在今次事件后,无论是政府内部或廉政公署,就相关的问题作出了检讨。正如我们文件有提及,刚才刑事检控专员亦有提及,我们今次决定不作检控时,我们考虑过证供,亦考虑过当时适用的规则和条例,但当时适用的规则和条例,确实有些可以说是不足之处。而因为这情况,在进行检控时,我们认为会出现一些困难或问题,这亦在文件中有解释,为何我们最后决定不检控的其中一个原因。但在这件事后,廉政公署和政府也有就相关规则作出检讨。

  这位朋友第一个问题是市民如何看贪污或缺乏贪污的成分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我希望大家不要混淆两个概念,其实我们的文件中亦有说,我们今次考虑的相关罪行包括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亦包括成文法相关法例,包括《防止贿赂条例》里的罪行,两者的元素是不同的。在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里,不一定有需要贪污的目标,而我们刚才的解释或文件里说,意思是说无论我们在考虑普通法罪行也好,或考虑成文法相关罪行也好,我们两者也有考虑,所以两个概念不应该混淆。刑事检控专员是这方面的专家,我不知他有没有任何补充。

刑事检控专员:也许我可以作一个补充,就是当然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汤先生或任何人就《防止贿赂条例》里的任何罪行有足够证据作检控的话,这是一回事,刚才这位朋友问的,就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我们如何说服市民在这情况下也是无罪呢?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我们要划一条很清楚的界线,究竟因为他失当而构成刑事罪行,还是因为他违规或做了一些公务员内部可能牵涉被内部处分的一些行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分界线,正如我们在文件里所说,汤先生的部分行为可能并不符合公众的期待,甚或有一些是不恰当,我们决定不检控,不代表我们认同他所有的行为。但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罪行,更重要的是,正如刚才司长所说,当时适用的很多规例有灰色地带,特别提及汤先生作为廉政公署首长和监管人员,他的责任可能就是须“恪守节约”,或用钱时“物有所值”,但什么是“恪守节约”,什么是“物有所值”,去到这些灰色地带时,我们要证明这个人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他故意有不诚实,或故意有不当的行为,当跌落这些地带,当有关规矩不清晰时,已经很困难。再者,说到酬酢,每顿饭个人平均上限是多少钱,某程度上是有规矩监管,但作为部门首长,其实他有酌情权批准特别某顿饭人均上限可以超越该银码。当一说到有这酌情权,一说到究竟这个人是否真吝啬、假吝啬,是否真是用得其所,去到这一类的位要界定是刑事,我们觉得在刑事法律来说是有非常大的困难,这是个原因。

(待续)

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