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和刑事检控专员谈廉政公署调查汤显明一事(三)

记者:时间方面,一三年五月已有廉署内部调查,一五年十月已有海外御用大律师的意见,为何现在才公布?两会前夕,是否有一些政治考虑?第二,刚才杨先生提到,其实今次事件有不幸,没违反,但条例有灰色地带,是否有需要修改条例?当时汤先生是否处于“无王管”?因为他可以酌情处理餐费。

律政司司长: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间上,大家也会记得,整件事大约在二○一三年四月,当时审计署出版第六十号报告后,传媒开始留意这事情,其后传媒在相若的时间,就汤显明先生其他的一些行为和活动有一些公布,接廉政公署收到不同的投诉,所以正如在文件里说,二○一三年五月在律政司的提议下,廉政公署成立一个专责小组进行调查,因为当中调查的事项很多,亦可以说每一个是比较琐碎,例如刚才所说的那些礼物和纪念品,要每一个纪念品做一个调查,而不是一个整体的调查,因每一个纪念品如何处理,有没有申报,申报后能否找回来,也是调查工作范围内。同样地,就酬酢,每一顿饭,晚饭也好,午饭也好,谁人参加过,每一位我们也要、或廉政公署也要去找回有吃过该顿饭的人,要他们提供协助或问话。所以无论是事项本身总数是多之外,亦是颇繁琐,而且涉及的文件,据我理解,亦是相当多,廉政公署亦花了超过一年的时间做相关的调查工作,其后我们刑事检控科的同事进行相关研究,正如刚才所说,聘用了英国御用大律师,御用大律师大约(去年)十月时向我们提供他最后的法律意见。从十月到现在,这位记者朋友也应明白,时间其实不长,因我们收到御用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我们不是他说起诉或不起诉,我们便“自动波”同意他的结论,我们须就他每个论点和相关证据,我们自己做一个独立的审视,审视后,我们亦须做另一份意见书,所以其实在英国御用大律师提交其意见后,我们的刑事检控科的同事完成研究工作,刑事检控专员自己有一份很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廉政公署。为何今天才公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今早要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交代,由委员会同意我们这决定,我们才能向相关的投诉者知会他们,以及向大家公布,所以绝对与两会或其他的政治原因无关。而且,如果我没记错,两会三月头才召开,与现在有一段时间,所以我希望大家可以在这方面不须用太多想像力,正视事实基础便可以了。

刑事检控专员:亦容许我答多一点。刑事检控科的所有同事绝对恪守独立。说任何案件,这一宗包括在内,我们有考虑到两会、任何会,或其他的外在因素,我是可以绝对、绝对否认,以及向大家说一声,是没有的。正如刚才司长说,在十月我们收到英国的御用大律师的报告后,其实一向来说,就这宗案件,我们可说是平衡地处理和考虑,我们刑事检控科,包括我自己,有独立地看文件。当收到英国御用大律师的报告,正如司长所说,我们不是就这样“自动波”交给ICAC(廉政公署),便说这份就是我们意见,而我们亦独立地再看、再重新考虑,我自己亦写了一份超过五十页长的意见书,与Mr Caplan的意见书一并交给ICAC,所以这方面亦花了一些时间。与此同时,是绝对绝对没什么政治考量,这方面我是非常迟钝,你说两会是何时,你现在问我,我真的不知道。

律政司司长:回答刚才这位记者朋友的问题。就如刚才我们回答另一些问题时也说过,在这事件发生后,大家记得行政长官委任了廉政公署里内部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应为“廉政公署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规管制度和程序独立检讨委员会”),另外,政府里亦有留意这件事,所以在今日之前,廉政公署也好,政府内部也好,相关的一些规条或守则,已做了一次审视,有需要的地方,我的理解是已做了恰当的、相应的修改。所以无论是刚才这位传媒朋友也好,或刚才那位传媒朋友所问的问题,也有一个共通点,就是因为这件事后,无论是政府也好,或廉政公署也好,亦因应这件事,就往后同类型的活动或事项作出因应的改善的地方。谢谢。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