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辩论致辞(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法治、管治、选举及地区行政)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感谢各位议员就法治和律政司其他方面的工作所发表的意见。鉴于时间关系,我现在作出扼要的回应。

  我相信绝大部分的香港人也会认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亦一直致力维护法治、人权和司法独立。今年的《施政报告》第二百五十八段再次重申,“政府并将继续维护人权、自由、民主、法治和廉洁等核心价值,并全面准确按照《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但尊重法治,维护法治,不应只是口号,或是一些无意识的“口头禅”。尊重法治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文化,是文明社会里,每一个人也应该身体力行去支持和维护的理念。同样重要的是,法治不应被政治化,政治诉求亦不应被美化为破坏法治的藉口。非常可惜,年初一、年初二在旺角发生的暴乱事件,为香港特区的法治带来新一轮的冲击和挑战,这次事件当然值得整个香港社会从不同的角度去反思,但任何政治理念和诉求都不能成为暴力行为的答辩理据。在这一方面,我希望大家不要忘记当时时任终审法院署任首席法官陈兆恺在周诺恒一案中,就表达意见自由的一个解释,而该判词开始第一段就有以下的说法,原文是这样的∶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ay take many forms. As was involved in the present case, they include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e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the freedom of demonstration. The right to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guaranteed by Article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icle 17 of the Bill of Rights. This is a fundamental right to enable any person to air his grievances and to express his views 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there are bound to be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differences in opinion. It is important that those who purport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ust also respect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must not abuse such right. Conflicts and differences are to be resolved through dialogue and compromise. Resorting to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r breach of the peace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will not advance one's cause. On the contrary, this will weaken the merits of the cause and result in loss of sympathy and support. The means to achieve a legitimate end must not only be peaceful, it must also be lawful. Violent or unlawful means cannot justify an end however noble. It may also attract criminal liability.”

  简单来说,陈兆恺法官指出,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必然有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重要的是,行使表达意见自由的人士,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不可以滥用权利。冲突和分歧应该透过对话和协调解决,使用武力或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不会令诉求变得更具说服力,相反,暴力会减弱诉求的说服力,亦会导致失去支持。达致合法诉求的手段必须和平和合法,无论目标有多崇高,暴力和非法手段也不可能为目标提供支持,更加会引致刑事责任。

  我相信绝大部分香港人也不希望见到再有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希望大家在反思旺角事件时,在考虑往后用什么方法、什么形式表达诉求时,会谨记陈兆恺法官相关的判词,不要再直接、间接助长或鼓励一些非法行为。

  范国威议员在发言时提到法治有不同的层次,这说法过往亦有相当的讨论,但有一点是非常清楚,亦不容置疑的,就是暴力行为不可能符合法治的精神。

  方刚议员在发言时提到占领行动的检控工作,我多谢方议员的意见,我希望作两点回应。第一,律政司决定是否检控,必须考虑警方调查所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曾经有人在这方面问我,电视上也看到很多相关人士的行为,但若大家有到法庭旁听刑事案件的处理,大家会明白,法律的要求和很多时候大众的理解有一定距离。第二,占领行动的相关事件仍有部分正在处理当中,仍有待警方作进一步的跟进。换言之,我们不可以排除仍会有其他的检控出现。

  有几位议员也提到司法复核,在这方面,我亦作扼要简单的回应。首先,政府有责任确保政策和法例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亦应该符合程序公义。因此,律政司一直致力为不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政府制定政策。第二,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五条,“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复核是市民对行政机关提出诉讼的重要司法途径之一,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市民提出司法复核,以及上述《基本法》第三十五条所赋予的权利。第三,司法复核是普通法制度下维护法治的重要一环,市民可以透过司法程序寻求法庭的济助。第四,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资讯发达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市民对政府政策和个人权利有更大的关注,因此司法复核的申请数目在过去十多年有持续上升的趋势是完全可以理解,其他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亦有类似的情况。但是,司法复核归根究底是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原意是解决法律问题,司法程序(包括司法复核)不应该用作解决政治问题,更不应该被政治化,甚或被利用为政治工具。将司法程序政治化绝对不利维护法治,亦不会有助解决政治问题。

  有不少议员就“一带一路”发表意见,我希望从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的角度作出以下回应。

  香港是国际金融、商贸和航运中心,要维持香港这方面的优势,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做,当中包括维护法治、提升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的质素。世界上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包括伦敦和纽约,同样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全球化和地域融合令跨境法律服务和国际仲裁更重要、更受欢迎。近年订立的国际投资协议和自由贸易协议亦采用仲裁或调解处理争议。

  “一带一路”对国际商贸将会有深远的影响。亚太区、欧洲不同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对“一带一路”亦十分关注。同样地,法律界和仲裁,或是调解等解决争议服务的界别亦十分重视“一带一路”的发展,部分更已展开了具体的工作。

  香港的发展需要短、中、长期的策划。虽然“一带一路”是一个长远的倡议,但不代表香港不需要尽早展开这方面的研究和规划或策划,否则只会落后于其他国家或其他城市。

  黄毓民发言时说,香港跟“一带一路”包含的中亚、中东和东欧国家有难以克服的隔阂,而美国亦正兴办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黄议员质疑香港弃太平洋而取中亚和中东,是否明智之举。黄议员这个观点恐怕有意无意间忽略TPP产生的背景和原意,亦可能忽略了相关国家在TPP谈判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

  郭荣铿议员亦有提及国际仲裁的发展。律政司会积极推动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研究,希望能尽快修改仲裁法,令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更加完善。另外,我们亦会继续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沟通,务求巩固香港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同时令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有更多选择。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6年02月1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