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道歉法例展开第二阶段公众谘询

调解督导委员会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就建议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展开第二轮公众谘询,谘询为期六星期。

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藉着澄清道歉的法律后果,提倡和鼓励道歉,以促使各方可以友善地和解争议。

今日发表的《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报告及第二轮谘询》(谘询报告)总结了在二○一五年六月至八月进行的第一轮公众谘询期间接获的回应、督导委员会就有关回应的意见和其建议。

督导委员会在第一轮公众谘询期间,共接获七十五份书面意见书。回应者包括不同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法定组织或规管机构、立法会议员、政党、民间和社会组织,以及不同界别(例如保险、医疗、法律及调解)的持份者。

督导委员会并在谘询期间举办了两场谘询论坛。

督导委员会接获的大部分回应均支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建议。督导委员会考虑了所有回应后,作出以下建议:

(一)应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
(二)道歉法例应普遍适用于民事及其他形式的非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并订明例外情况。就此,邀请公众发表意见;
(三)道歉法例应涵盖全面道歉;
(四)道歉法例应适用于政府;
(五)道歉法例应明文订明,以道歉方式承认申索,就《时效条例》(第347章)而言不构成对诉讼权作出承认;
(六)道歉法例应明文订明,道歉不得使道歉者可得的或本可得到的承保范围或弥偿受到影响,并应禁止各方以合约订明不受道歉法例约束,或宣告该等条文无效;
(七)道歉法例应以独立成章的形式制定;以及
(八)就拟议道歉法例应否涵盖就道歉事宜的事实陈述方面,邀请公众发表意见。

因应一些回应中提及的若干特定事宜,督导委员会认为应在作出最终建议前征询进一步意见,并决定就这些特定事宜展开第二轮公众谘询。这些特定事宜为:

(一)拟议道歉法例不适用的例外程序清单;
(二)拟议道歉法例应否保护就道歉事宜的事实陈述;及
(三)律政司草拟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

督导委员会欢迎各方就这些方面提出的进一步意见。

谘询报告现已上载于网页:www.doj.gov.hk/chi/public/apology.html。意见书可邮寄至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十八号律政中心东座二楼、传真至3918 4523或电邮至mediation@doj.gov.hk予督导委员会。谘询将于二○一六年四月五日结束。

2016年02月2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