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与证监会签订《备忘录》正式确立处理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

律政司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三月四日)签订《备忘录》,正式确立并加强双方就处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其他相关法例(注)下刑事案件的合作事宜。

香港特区是国际金融中心,维护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廉洁及诚信,至为重要。《备忘录》建基于律政司与证监会现有的各项安排上,重申双方坚定承诺紧密合作,以确保适时并有效地处理所有相关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错失,以保障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及投资大众。

《备忘录》是律政司与证监会多轮会议的成果。在不影响律政司坚守《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宪制责任的大前提下,《备忘录》简述律政司与证监会的联络安排,并列明律政司提供指引和与证监会协同合作的范畴。

《备忘录》由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资深大律师及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签订。文件已上载至律政司的网站: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6/memorandum_c.pdf

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88条列明证监会以本身的名义提出检控的权力,包括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罪行,以及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622章)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所订某些刑事罪行。证监会只能就罪行循简易程序提出检控,由裁判官审讯。第388条并不减损律政司司长就刑事罪行提出检控的权力。

2016年03月0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