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回应传媒查询

就东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658号(涉及梁晓旸及另外十四名被告),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三月十五日)回应传媒查询时作以下回复:

上述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裁判官温绍明在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第一被告控罪一及控罪三罪名成立;第二至八被告、第十至第十二被告和第十五被告控罪一成立,其他控罪不成立。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上述裁判官判处各相关被告不同时段的社会服务令。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1A(1)条有以下规定:“律政司司长经上诉法庭许可,可就上诉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处的刑罚(法律所固定的刑罚除外),基于该刑罚并非经法律认可、原则上错误、或明显过重或明显不足的理由,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

在考虑本案具体案情、相关证据、适用法律及同类案件的判例后,律政司在本月九日依据上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许可,就上述判刑申请复核刑罚。

上诉庭在本月十一日批准律政司的复核许可申请,而律政司亦已于本月十四日提交正式申请。

律政司会依据适用法律程序进行上述刑罚复核申请。由于申请程序已正式展开,律政司不适宜作进一步评论。

2016年03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