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撤回对两份本地报章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P条的传票

律政司今日(五月十二日)上午于粉岭裁判法院撤回就两份本地报章的相关人士涉嫌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P条(第9P条)的五张传票。

  第9P条清楚指出,以书面发布或广播载有任何有关保释法律程序的报道,除第9P条第(2)款所准许发布或广播的事宜外,均属违法。第9P条第(2)款准许发布或广播的事宜如下:

(一)是该等法律程序的标的之人的姓名;
(二)是该等法律程序的标的之人所被控告的罪行;
(三)法庭的名称,以及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姓名(视属何情况而定);
(四)在保释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师及律师的姓名(如有的话);
(五)保释法律程序的结果及(如是该等法律程序的标的之人获准保释但须受第9D(2)条所指的任何条件规限)任何该等条件的详情;
(六)(凡保释法律程序被押后)押后至何日及何地。

  第9P条是为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报告书的建议而制定。任何超出第9P条第(2)款范围的事宜(尤其被告过往的刑事纪录),若被发布或广播,并因此被可能成为陪审员的公众人士得知,而若被告最终在有陪审员的情况下被审讯,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利。第9P条的目的正是要避免这种对被告不利的情况出现。

  去年十月,司法机构就一份本地报章可能触犯第9P条的事宜转介予律政司考虑。警方完成调查后,确认有两份本地报章分别发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报道,披露被告在申请保释期间,裁判官所知悉的他过往的刑事纪录。这两份报章随后被检控。

  在发出传票后,部分相关人士的法律代表向律政司作出申述,称由于过往甚少涉嫌违反第9P条的检控,一些传媒存有新闻机构刊载第9P条第(2)款以外的事宜最少会被容忍的观感。律政司认为这种观感毫无根据,亦从来没有作出会造成或导致这种观感的任何申述。然而,控方在考虑案件及所有相关因素后决定撤回传票,当中考虑因素包括:(一)本地媒体存有上述观感的可能性;(二)对今次个案的被告是否公平的问题;(三)考虑事件中并无故意违反法例的意图;(四)重犯的机会轻微;以及(五)由于案中涉及性罪行的被告随后已认罪,有关报道并没有对其造成实际不利。

  律政司完全尊重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有责任确保妥善执行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确保所有刑事审讯公平进行)。因此,律政司藉此机会强调订定第9P条的重要目的。律政司会根据《检控守则》,在足够证据和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考虑检控日后违反第9P条的个案。

2016年05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