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2016年立法会选举事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八月三日)上午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司长,选举主任表示考虑完你的意见后决定不容许梁天琦参选,想问有何法律理据不容许他参选?其实他已经回答选举主任的问题。

律政司司长:我们不评论个别个案,但有几点我想大家应该很清楚的。第一,倡议“港独”这个主张与《基本法》相违背,这是非常清楚的,因为《基本法》的条文,特别是我们一直重视的是其中三个条文,第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在过往政府的声明中已说得很清楚,这一点我们认为是绝对没有含糊的地方。

第二点是有关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的问题。立法会是根据《基本法》才会有的一个立法会,亦很清楚是我们香港特区的立法会,而在《基本法》中亦说得很清楚,所有立法会议员在就任前需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换言之,拥护《基本法》是每位立法会议员最基本的一个法律责任,在这情况下将刚才两点加起来一起看的话,很清楚的是,若一个人不拥护《基本法》,其实他不可能符合法律要求,即是说,在任职前可以作宣誓拥护《基本法》。在这大前提下,选举主任根据现时相关选举法例,他是有法定的职能、法定的职责和权力去决定某一位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当中他必须考虑的是,这位候选人有否真的有效地签署声明,确认他是维护《基本法》。所以在考虑每一位候选人的提名时,他也应该考虑所有相关的事情,包括这位候选人有否签署声明,例如在今次的事件里我们留意到,有个别候选人因为没有签署声明而被决定其提名无效。在签署声明后,选举主任仍需要看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一些公开的资料,来决定这个声明是否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声明。就刚才这位传媒朋友的问题,就梁天琦先生的个案,我理解相关的选举主任已经在发给梁天琦先生的文件中,清楚解释其理据,在此我们认为这位选举主任的理据是有法律基础。

记者:为何梁天琦在二月的补选可以参加,但到了八月便不可以参加,其实只是多了确认书那个过程,是否有法律依据去否决、不准他当候选人?

律政司司长:这位传媒朋友刚才的问题当中说漏了一件事情,大家可以比对当梁天琦先生在补选时,他所倡议的议题和今次相关的事情。其实梁天琦先生,如果大家有留意,在上次补选时没有清晰地说“港独”议题,这是我们所理解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我理解选举主任已在其理由中解释得很清楚。刚才这位先生所说的确认书,我们亦认为在现有机制、现有的相关选举条例中,选举主任有权要求所有的候选人签署,原因是相关的选举法例条文很清楚,选举主任有权要求候选人提供他认为需要知道的资料,从而令他可以作出一个决定,决定该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记者:刚才说到梁天琦也有签署该声明,但到最后都要考虑一些公开资料。想请问过往那么多位参选人,要考虑其公开的言论,今届是否第一次?还是过往也是如此审查参选人?

律政司司长:其实过往的大原则是,在决定一个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在法律上,选举主任有其职责和权力去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今次的事件和以往的事件一样,选举主任亦是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例如以前的情况可能大家未必会特别留意,因为以前的个案未必吸引传媒或公众的留意,其实在选举主任处理这些提名时,亦曾经在以往的个案中,有要求候选人提供进一步资料,然后才决定。所以这其实很正常,并不是一些什么新措施,亦完全根据既有的法律去做事。

2016年08月0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