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事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八月八日)出发前往澳洲访问前,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早晨。

记者:有关立法会选举的提名,有些候选人、参选人的提名不获接纳,因为有些不获接纳的参选人说会去法院,即选举呈请,甚至日后可能有司法复核......(有关人大释法)

律政司司长: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可以在香港自己的司法系统里处理,所以在律政司的立场,我们不会要求人大常委作出释法。

记者:但梁天琦今年一月在新界东立法会补选时已经说他对于“港独”绝不会否定,但为什么以前说“港独”就让他选,现在就不让他选?

律政司司长:也许我重申几点,情况我以前已说过。第一,“港独”或鼓吹“港独”的行为与《基本法》和香港的宪制地位绝对不符合;第二就是《基本法》里亦说得很清楚,就是所有立法会议员在就任时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因此如果有一名候选人的政纲鼓吹“港独”的话,即使他当选,根据《基本法》,他也不可能作宣誓;第三就是在选举主任方面,根据法例,他们有权力,而且有法律上的责任作出决定,就是候选人是否符合有效提名的要求,这并不是签了某个名就可以完全符合,这点是很清晰。虽然我明白社会上有不同的意见,但大家亦可以看到,亦有意见支持政府这个做法。最后,在选举主任决定某个人是否提名有效时,我们以前也说得很清楚,他要看了全部这个人的主张,亦在看他的主张的时候,也不会只看一些单词。很可能某些人在某些场合确实有说过“港独”这字眼,但我们要看上文下理,我们不能说只是他有说过“港独”,因此他就是鼓吹“港独”,或是以“港独”作为他的政纲。

  另外,刚才这位传媒朋友提过,梁天琦先生这件事,其实我们以前也说过,当时我们亦有审视补选时梁先生的政纲,我们认为当时他没清晰主张“港独”。大家也可以看七月二十三日在回应选举主任的电邮时,他开的一个记者招待会,梁先生自己亲口说过,补选当时的情况和这次参选立法会很不同。最后,我也藉这个机会跟大家说一说、向公众说一说,我留意到最近不同人士无论在网上的虚拟世界也好,或者用其他方法也好,向这些选举主任发泄他们的不满,甚至作出一些可能违法的行为,包括一些可能构成刑事恐吓或其他方面刑事罪行的行为,我也希望在此呼吁,我明白大家可能对某一些选举主任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一些反应,但香港一直是个法治社会,若大家重视法治,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应该透过一些可能涉及刑事行为的方式去表达大家的意见。香港有一个良好有效的司法系统,有不同意见、有争拗的话,最后我们应该用一个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用一些可能涉及违法的行为。谢谢大家。

2016年08月0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