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基本法》(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八月十六日)在深圳出席粤沪港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座谈会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今日特首讲到修改《基本法》不能违背国家对香港的原则,要着重某些条文,《基本法》的不同条文是否有轻重之分?修改上是否有前提?

律政司司长:我不会用这个讲法说《基本法》的条文有轻重之分,因为整份《基本法》都是香港一个宪制性的文件,其实它有不同的功用和重要性,但是我相信,刚才特首讲话时我不在场,我相信他所讲的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讲得很清楚,第一百五十九条是可以修改《基本法》的一个法律机制,但在修改的过程中亦不可以与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有抵触,这个做法不是《基本法》独有,有其他地方的宪法或宪制性的文件其实也有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我相信大家不应该讲《基本法》哪一条条文重要、哪一条条文不重要,每一条都有其重要性,因为每一条对香港也重要,只不过是修改的机制,《基本法》本身清楚讲明修改的渠道和程序如何,有什么不可以修改,这正正是维护香港“一国两制”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若然没有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大家可以将“一国两制”的基本部分都可以修改,这可能对“一国两制”一些最根本的层面有深远,甚至乎负面的影响。

记者:特首说讨论“港独”问题,不是涉及言论自由,你自己有何看法?“港独”是否不能讨论呢?

律政司司长:“港独”方面,情况很清楚,首先,我们在不同场合都说过,《基本法》第一条以及第十二条已说得很清楚,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而香港是国家之内地方的一个政府,有我们的高度自治权,我们的立法权,我们的司法权,我们的行政权,都是中央授权。刚才亦说到第一百五十九条的问题,换言之,“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第一条,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些这么根本的,是我们不能修改的。所以,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当然,《基本法》里亦在宪制上赋予这些自由,另外,香港其他法律,包括人权法,亦保障了香港人的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亦有法律的限制,其实这在不同方面都有,最常见的例子是大家有言论自由,但同时亦受诽谤的相关法律的限制,所以说不是言论自由完全无规范。而这次谈“港独”,特别是在选举范畴,我们不是如坊间所说,作任何的政治筛选,我亦相信选举主任作出相关决定时,并不是扼杀任何人的言论自由,亦不是扼杀任何人的政治自由,而是在整个法律框架上,我们不可能容许一些违反《基本法》的,特别是以往都说过,立法会议员上任时,他须要宣誓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这情况下,这是整个选举的设计,亦是选举主任有法律上的权力和责任,所以亦不成立或不应该被视为某些人所说的“选举主任做了法官”,这说法亦是不对的,原因是法律写得很清楚,决定权在选举主任那处。

记者:昨日的case,律政司是否觉得判刑过轻,令你们觉得要研究是否须作进一步行动?

律政司司长:其实无论是黄之锋先生这个case(个案)又好,或其他刑事案件都好,每一次法官判刑后,我们都会要求相关的(刑事)检控科同事作研究,这个案件我们都会同样做法。不过,就这个案件,我可以和大家说说,这次的判决是反映了∶第一,香港的司法独立完全没问题;第二,以往我们都说过,无论大家的政治看法如何,大家的意见如何,大家都应该用合法的方式表达意见,若然大家表达的方式超越法律的规范或法律容许的范围,就须承受法律后果。今次可以说是反映了我刚才所说的很基本的概念。

2016年08月1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