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谘询文件(附图/短片)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今日(十一月一日)发表谘询文件,就改革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之相关法律提出初步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在香港同意年龄应划一定为16岁,同时应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无分性别的性罪行,为这些易受伤害的人提供更佳保护。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资深大律师表示:「小组委员会计划就实质的性罪行的全面检讨发表一系列合共四份的谘询文件,现时这份谘询文件是其中的第二份。这份文件涵盖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以及涉及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这些性罪行大多关乎保护原则,亦即是说,某几类易受伤害的人应受保护,免遭性侵犯或剥削。」

谘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1. 在香港同意年龄应划一定为16岁,并应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适用;
  2.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应无分性别,并应分为两类罪行,其中一类涉及13岁以下儿童,另一类则涉及16岁以下儿童,这些罪行可由成年人或儿童干犯;
  3. 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儿童的罪行是否应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4. 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的人之间经同意下进行的涉及性的行为应继续订为刑事罪行,但认同控方有检控酌情权;
  5. 新订一系列涉及儿童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并可为儿童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6. 新订一项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的罪行以保护儿童,防止恋童癖者藉流动电话或互联网与儿童通讯来进行诱识,以取得他们的信任和信心,意图对他们作出性侵犯;
  7. 新订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这些罪行无分性别,并可提供更佳的保护;及
  8. 应否订立法例处理涉及就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滥用受信任地位的行为,这个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邓乐勤表示,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促进讨论,不一定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他补充说,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看法、意见及建议。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二○○六年组成,迄今已就性罪犯名册的议题发表了谘询文件和报告书。小组委员会又完成了另一份报告书,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于二○一二年七月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相关建议。小组委员会于二○一二年九月发表了《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谘询文件。该谘询文件是小组委员会在全面检讨实质的性罪行的过程中所计划发表的四份谘询文件的第一份。

公众人士可往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谘询文件的文本,亦可于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网站阅览其内容,网址是 www.hkreform.gov.hk

所有意见请于二○一七年二月十日或之前,以邮递(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传真(3918 4096)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送达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秘书。

2016年11月01日(星期二)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资深大律师(左二)、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右二)、法改会秘书长颜倩华(左一)和小组委员会秘书梁满强(右一)今日(十一月一日)在记者会上展示《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谘询文件记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