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出席基本法记者会答问全文(一)

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十一月七日)联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全文:

行政长官:各位,本届立法会有当选议员,包括梁颂恒和游蕙祯,在就职宣誓过程中,故意违反宣誓的程序和誓词的规定,甚至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宣扬“港独”主张,因而在香港以至全国引起了极大的愤慨。特区政府认为,他们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破坏“一国两制”,造成极大的冲击和极坏的影响。

特区政府已于上月十八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法院先前就相关案例所作的判决,启动司法程序,要求法院裁决梁、游二人未能符合法定要求,并应被取消议员资格。

今日早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的会议上,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指定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的就职宣誓,作出清晰的解释(下称《解释》)和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对《基本法》条文进行解释,是香港特区宪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所作的解释,旨在确保《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所列明的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进一步厘清,任何以不真诚、不庄重方式进行的宣誓,均属“拒绝”宣誓,所作的宣誓因而无效;宣誓人亦即丧失相应的公职资格,并且不得就任该公职,也不得行使其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上述《解释》清楚说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含意和违反该条文的后果,亦明确了指定公职人员的宣誓要求。

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依法宣誓就职,必须在宣誓中真诚庄严地承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符合法律和宪制性要求的必要之举,也是参选或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特区政府和社会大众对任何刻意违反上述规定、蔑视依法宣誓程序,甚或借机侮辱国家民族、鼓吹分裂国家和主权的行为,都必须遏止,严正依法处理。我和特区政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的《解释》,表示支持,我作为特区的首长,有责任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执行《基本法》,我和特区政府将全面切实执行。

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全体香港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的尊严和利益。我深信社会大众都会认同,每一位特区立法机关的议员,都有责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且贯彻执行“一国两制”下的宪制安排和规定。

我现在用英文重复一次。

(待续)

2016年11月0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