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道歉法例最终报告及建议发表

调解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发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终报告及建议》(《最终报告》),当中列出二○一六年二月至四月第二轮公众谘询收到的回应、督导委员会就这些回应的意见、最终建议及最新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

制订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藉厘清道歉的法律后果,提倡和鼓励道歉,促使争议各方可以达成和解。

督导委员会在二○一五年六月进行了第一轮公众谘询,大部分回应者均支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建议。在二○一六年二月,督导委员会发布中期报告列出其建议,并就以下议题作第二轮谘询:

(一)拟议道歉法例不适用的例外程序;

(二)拟议道歉法例应否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陈述;以及

(三)《道歉条例草案》拟稿。

督导委员会合共收到60份书面回应。回应者包括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法定组织或规管机构、政党、学者、民间和社会组织,以及多个界别(例如银行、工程、医疗、法律及调解)的持份者。

经审慎考虑回应者对三项谘询议题的意见后,督导委员会作出以下最终建议:

(一)拟议道歉法例应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但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进行的程序则属例外。此外,为提供灵活性,《道歉条例草案》拟稿应包含机制,以便日后可修订例外程序附表。

(二)督导委员会建议拟议道歉法例应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资料,而法院或审裁处在适用程序中应具有酌情权,在顾及所有相关情况后如认为属公正和公平,便可接纳这类事实陈述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

此外,督导委员会考虑了就《道歉条例草案》拟稿收到的意见,并列载于《最终报告》和反映在最新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

律政司同意督导委员会的建议,将会推展相关工作,在二○一六/一七立法年度引入道歉法例。

《最终报告》现已上载于律政司网页。

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