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时,就法律改革委员会《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的发言全文:

主席: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发表《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报告书》)。法改会认为,香港的相关法律需要进行改革,以清楚订明在符合适当的财务及专业操守保障规定的情况下,香港法律准许第三者资助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下的仲裁及相关法律程序。刚才法改会辖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主席甘婉玲大律师已就小组委员会的研究、谘询工作及《报告书》的内容作出简介。

  律政司欢迎及支持法改会发表的《报告书》。就今天的会议,律政司已提交了一份讨论文件,当中附件A详细列出政府对《报告书》内每一项建议的回应。

对《仲裁条例》的修订

  为落实法改会《报告书》第1(1)项建议,我们将在立法会引入修订条例草案,以修订《仲裁条例》,述明第三者资助仲裁及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受针对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禁止。

对《调解条例》的相应修订

  在《报告书》第1(2)项建议中,法改会指出应考虑会否参照上述对《仲裁条例》提出的修订建议,同时对香港法例第620章《调解条例》作出相应修订,以厘清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亦不适用于在《调解条例》适用范围内的调解。我们同意法改会这个建议。

  调解是争议各方自愿同意采用的争议处理程序。调解过程本身亦并非法律诉讼或法律程序。正如法改会小组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发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谘询文件》第1.30段指出,虽然法律界的专业操守规则适用于调解,但调解不在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适用的范围之内。因此,对《调解条例》作相应修订,不但可令法律更为清晰,亦有助推广在香港使用调解服务。

  为免不必要的误会,我希望在此指出,若进行调解后当事人各方仍以法院诉讼解决有关争议的话,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仍继续适用于该法院诉讼,故此第三者资助诉讼仍然受到禁止。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只是不适用于在诉讼展开前或审理期间进行的调解。

《实务守则》

  我们亦支持《报告书》的第3(3)项建议,规定资助仲裁的第三者遵从由根据《仲裁条例》获授权机构所发出的《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以列明通常预期第三者在进行资助仲裁的业务时须予遵从的标准和实务指引(包括财务标准及专业操守标准)。

  同时,获授权机构须根据由《仲裁条例》及《调解条例》订出的程序就《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拟稿向持份者进行谘询。载于讨论文件中附件B的《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拟稿,仅供各委员参考。此外,有关的持份者亦会就一份正在制订的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实务守则进行谘询。

谘询

  在《报告书》发表后,律政司已去信谘询香港主要的法律及仲裁专业团体。已回复的团体均对有关的建议改革表示支持。详情可参考讨论文件的附件C。此外,在《调解条例》中引入相应修订的建议方面,律政司已谘询调解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建议的修订表示支持。

总结

  律政司会积极推展相关立法工作,在一并考虑相关持份者对法改会建议的意见后,律政司希望在年底或二○一七年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上述立法建议。准许第三者资助仲裁是国际仲裁的大趋势,新加坡亦正进行类似的法律改革。律政司相信,在完成是次改革后,将能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我和同事乐意解答各位委员的问题和听取大家的意见。

  多谢主席及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28日(星期一)

附件A(只有中文)
附件B(只有中文)
附件C(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