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就宣誓事件声明

就特区政府如何跟进个别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等事宜,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作出以下声明∶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条则规定如下∶

“不遵从的后果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 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

(b) 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十一月十五日,高等法院原讼庭区庆祥法官就梁颂恒(梁)及游蕙祯(游)两人于十月十二日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作出裁决。继二○○四年梁国雄诉立法会秘书(HCAL 112/2004)一案后,区庆祥法官就立法会议员宣誓的相关法律原则作出解说。当中包括判词第33段∶

“In the premises, the fundamental and essential question to be answered 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the taking of an oath is whether it can be seen objectively that the person taking the oath faithfully and truthfully commits and binds himself or herself to uphold and abide by the obligations set out in the oath.”

简言之,当决定宣誓是否有效时,最根本和重要的问题是∶客观地分析,宣誓人是否真诚地作出承诺,同意履行誓言的内容。

梁、游二人就上述区庆祥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在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十一月七日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的解释及相关判词和法律后,高等法院上诉庭于十一月三十日驳回上诉,维持区庆祥法官的裁决。

由于特区政府及行政长官有宪制责任维护及执行《基本法》及落实《基本法》的相关法律,特区政府有责任研究上述判词,以决定应否就其他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等问题采取任何跟进工作。

在作出详细研究,以及考虑外聘独立资深大律师及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后,特区政府于今日下午就以下立法会议员展开法律程序,要求法官裁定他们的宣誓无效,及颁令议席悬空∶

  1. 刘小丽;
  2. 姚松炎;
  3. 罗冠聪;及
  4. 梁国雄
特区政府强调,展开以上法律程序纯属法律和执法决定,并没有加入任何政治考虑。

特区政府察悉有社会人士已就上列及其他立法会议员展开若干法律程序。然而,特区政府认为不适宜单只以“有利害关系的一方”(interested party)的身分参与该等司法程序。主要原因可简述如下∶

  1. 如上文所述,政府有宪制责任维护及执行《基本法》及相关法律。特区政府尊重社会人士展开法律程序的权利,但认为此类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诉讼应由政府进行。律政司会在适当时候向法庭就如何进行及处理所有相关司法程序寻求程序指引。
  2. 若特区政府并非相关程序的申请人,在法律或程序上可能无权就诉讼的重要事宜(例如申请理据或内容)作决定,因此可能出现不理想情况。

2016年12月0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