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澄清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的争议可以透过仲裁解决,以及澄清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公共政策。

知识产权争议可否透过仲裁解决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及区内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地位。律政司及知识产权贸易工作小组均认为知识产权仲裁是香港应发展及推广的其中一个范畴。
争议事项可否透过仲裁解决这重要问题,应在仲裁展开之前厘清。然而,《仲裁条例》现时并无针对知识产权争议可否透过仲裁解决的具体条文。此外,香港亦没有关于知识产权可否以仲裁解决的权威性判决。因此,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并不完全清晰。事实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就这个问题亦采取不同做法。

有鉴于此,律政司于去年成立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工作小组”,研究是否有需要针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修订法例,以及(如有的话)所需修订的范围等问题,并向政府提供意见。工作小组由律政司、知识产权署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代表,以及具备这范畴专业知识的法律执业者组成。经工作小组研究及在谘询持份者后,政府相信,如就知识产权争议可否以仲裁解决的问题制订具体法例条文,可以厘清法律状况,藉此促使更多当事人在香港透过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这有助推广香港成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并突显香港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面较亚太区其他司法管辖区更具优势。

《条例草案》的主要修订

目前,《仲裁条例》第10部订明的事宜包括,如有以下情况,可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i)根据香港法律,该裁决所关乎的事宜不能藉仲裁解决(可仲裁性理由);或(ii)强制执行该裁决,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理由)。同样地,根据《仲裁条例》第9部,法院可基于上述两项理由撤销仲裁裁决。这令人关注到,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特别是关乎已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会否因可仲裁性理由或公共政策理由,而在香港遭拒绝强制执行或被撤销。

为释除疑虑,《条例草案》建议澄清,任何知识产权争议(不论属有关仲裁的主要争论点还是附带争论点),均可透过仲裁解决。《条例草案》亦建议澄清,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裁决,以及强制执行该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换言之,仲裁裁决将不会仅因涉及知识产权,而根据《仲裁条例》第9或第10部,基于可仲裁性理由或公共政策理由,在香港被撤销或遭拒绝强制执行。

为促进在香港进行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条例草案》中“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涵盖范围宽阔,不论某项知识产权可否经注册而受到保护,及不论该项知识产权是否于香港注册或于香港存在。

《条例草案》亦载有其他相关技术性修订。

政府相信,修订《仲裁条例》的建议可:(i)有助澄清 “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的任何含糊之处;(ii)有助提升香港作为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地点,相对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吸引力;以及(iii)有助向国际社会显示,香港有决心发展成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中心及区内知识产权贸易中心。

修订《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

再者,条例亦修订《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加入两名《纽约公约》(注)的新缔约方,即安道尔(Andorra)及科摩罗(Comoros)。此外,我们亦建议将附表内〝Faeroe Islands″的英文拼写修订为〝Faroe Islands″,务求与其他法例条文的拼写达成一致。

谘询

关于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工作小组支持修订《仲裁条例》,以澄清知识产权争议可藉仲裁解决。特区政府亦已就《条例草案》的上述修改建议,征询法律、仲裁及知识产权业界的意见。他们对提出《条例草案》均没有原则性的反对。至于被谘询者就草案提出的意见,政府已审慎考虑,而合适的亦已被接纳。此外,政府于本年初谘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会表示支持提出修订以澄清法律状况。

结语

主席,为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律政司不时检讨香港仲裁制度,亦会适时考虑对《仲裁条例》作出改进。我们相信《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将让香港成为透过立法方式澄清知识产权争议可以仲裁解决的先驱之一,从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及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注:在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