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修订法例,以厘清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不受针对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禁止。对《仲裁条例》(第609章)及《调解条例》(第620章)提出的建议修订亦会订定相关的措施及保障,列明出资第三者在进行关乎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的业务时,一般须予遵从的标准和实务指引(包括财务标准及专业操守标准)。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表示,建议的修订是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十月发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内的建议,以及调解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制订。
过去十年,第三者资助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英格兰及威尔斯、欧洲多个司法管辖区,以及美国等,日益普遍。至今,采用第三者资助安排,通常是因为受资助方缺乏财务资源,无法透过争讼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申索。然而,越来越多当事人即使具备财务资源来为争讼法律程序出资,也会要求第三者资助作为财务或风险管理工具。
香港的法院原则上并不反对第三者资助仲裁及相关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然而,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是否也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第三者资助仲裁,目前的情况并不清晰。实际上,终审法院在二○○七年颁下的一项判决中明言对这个问题未下定论。
发言人说:“如果香港法律明确准许第三者资助仲裁或调解,参与在香港进行仲裁或调解的当事方可能会考虑应否寻求第三者资助。因此,我们相信有关修订将吸引更多仲裁在香港进行,因而会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载有上述修订的《2016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草案》将于星期五(十二月三十日)刊宪,并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