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今次与内地签订的协议,正如出稿所讲,可以协助取得司法证据。这个协助程序为何?

律政司司长:今次主要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一份民商事相互取证的一个安排。在现行的法例中,无论在香港的法律或高等法院的民事程序中,其实已经有一个法律框架,例如香港的官司需要在内地取证,或者转过来,内地的官司需要在香港取证,都有一个法律框架可以相互要求取证。正如刚才所讲,例如在香港打官司,证人如果在内地,可以透过香港的法院要求内地的法院在内地取证,倒转过来亦可以,现时有的是一个法律框架,在行政的安排上,现时比较复杂,例如香港当事人有这个要求,他要透过行政长官办公室,经过港澳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然后才到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再发还到相关的法院,今次我们签订这个安排,法律上没有改变,但行政上首先是简化了手续,往后将会直接由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的行政署)作为香港的指定联络机构,而内地则是各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应为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联络机构,不用再透过港澳办或其他相关的单位,时间上希望可以快一些,需要经过的单位会少一些,该安排稍后你们可以在我们的网页看到,会全面讲到可以有的帮助和协助范围,以前没有一个确实讲明的时间,现在确实讲明希望在六个月之内将这些取证完成。整体来说,以前的行政安排并无较有系统的规范,今次有较系统的梳理之后,双方签署文本。其实我们在今年一月左右开始商讨此事,因应法律界的要求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要,我们开始商讨这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在三月来香港时,我们亦跟进这事,当时我们签署一个会议纪要,希望这件事在今年之内做好。很幸运地,透过几次商讨,以及司法机关亦同意这安排和文本后,今日可以如期签署这安排,希望日后可以帮助无论在香港或在内地打民事或民商事官司时,有需要取证时,情况能清晰点和便利点。

记者:想问问有关“一地两检”的问题。之前有报道说年底前政府会有方案,目前进展如何?方向为何?会否考虑如《基本法》十八条,将一些内地法例引入附件三?

律政司司长:详细的情形,我暂时不方便向大家透露。可以向大家说的是,双方面一直有就“一地两检”这件事商量和检讨,但问题正如以前亦说过很多次,无论我也好,(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局长也好,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来说,涉及一些较复杂的法律和一些宪法的问题,所以一直有,可以说是来来回回,在商讨法律上的安排,另外,张局长那边在商讨一些实际上、操作上的考虑,我们亦需要作出一个处理。我们明白这件是大家都关注的事,亦明白因为我们预计或希望在二○一八年第三季通车,所以时间性有一个,坦白说,确实有一个迫切性,所以我们都会尽快希望有一个和内地相关部门谈好之后(的方案),我们会尽快在香港进行谘询,或在香港介绍相关情况,在香港听取意见。

记者:梁颂恒和游蕙祯的案件现时会上诉至终审法院,律政司有什么回应?会如何跟进?

律政司司长:因为他们已经向法庭提出申请上诉的许可,所以我不方便在此评论详细内容或他们申请的理据,但他们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他们绝对有权提出上诉,我们亦尊重他们行使提出上诉的权利。香港是个法治社会,在法律层面有争拗、有不同意见,交由独立的法庭处理,我认为这是最恰当的方法。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