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法律专业保密权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去年十二月五日,时任财政司司长在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中表示,行政长官及律政司司长已展开法律程序,要求法庭裁定梁国雄、姚松炎、刘小丽和罗冠聪四名立法会议员作出的立法会誓言无效(及颁令有关立法会议席悬空);在此情况下,按照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在法庭作最终判决前,公职人员包括他本人不会回应该四名议员的问题和意见。当局其后于十二月十四日表示,上述法律意见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密权)保护,在目前情况下不适宜披露该法律意见的内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基于公众利益(例如公众知情权)的考虑,放弃保密权以公开上述法律意见的内容,特别是律政司基于什么原因或理据,建议公职人员在法庭尚未裁定该四名议员已离任立法会议员的职位时,便不回应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

(二)有否评估政府按该法律意见行事会否抵触《基本法》的下述规定:第六十四条所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以及第七十三条所载“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答复:

主席: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复如下:

  正如政府早前给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中指出,政府在对财经事务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作出仔细谨慎的考虑后,不认为在目前情况下适宜披露受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法律意见内容。政府作上述决定时,已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郭荣铿议员提及的公众利益考虑。因此,我们未能同意公开有关法律意见的内容的要求。

  政府同意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政府有责任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而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立法会拥有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的职权。然而,正如政府于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十六日期间,分别向立法会主席及相关议员去信指出,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公职人员出席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会议时,只会回应已依法妥为宣誓的议员的问题和意见。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拗,并保持立法会运作顺畅,以符合公共利益,在完全不影响政府立场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政府官员将回应所有议员及声称以议员身分行事的人的问题和意见。

2017年01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