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开幕礼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西安举行的“内地与香港特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开幕礼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沈德咏常务副院长、祝列克书记、张述元副院长、黄柳权副主任、张举能首席法官、阎庆文院长、两地司法、法律和仲裁界的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好!很荣幸出席今天的研讨会,让我有机会与在座各位司法、法律及仲裁界的专家,共同回顾香港回归祖国这二十年来,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并就未来如何推进这方面的工作进行交流。

  在“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之下,香港特区继续采用普通法制度,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两岸四地中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普通法制度有助维护特区的法治和经济等不同领域的发展,也凸显了“一国两制”的独特之处。但在“一国”之内,“两制”(包括两地的法律制度),必须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打造良好的合作与互动的平台。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95条订明,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条文为两地的司法协助工作提供了稳固的宪制基础。

  回顾香港回归以来两地的司法协助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期间,两地在民商事方面达成三项安排,分别是关于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和相互执行当时人协议的民商事判决。这三项安排运作良好,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特别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不但有助两地的仲裁界和法律界的交流,更有助香港巩固其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为令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更清晰和有效,特区建议安排就临时措施方面进行补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代表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稍后会就这方面与大家分享她的意见。

  随着大环境的变迁,包括内地与香港在人民、经贸等不同范畴的交流不断增加,上述的三项安排明显不能满足需求。此外,为进一步优化“一国两制”的全面落实,也必须加强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在最高法沈德咏常务副院长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去年三月,最高法与特区律政司签订会议纪要,双方同意积极推进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是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取证的安排。在最高法与特区的共同努力下,《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在去年十二月签订,并在今年三月一日生效。这安排的目的是协助两地当事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和明确地取得证据。我们会继续与最高法、特区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就安排执行的情况交换意见,务求有效落实安排。

  第二个方面是相互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安排。随着两地跨境婚姻数目持续增加,这安排十分重要,可以为涉及跨境婚姻的家庭带来更大的法律保障。双方已经就安排的适用范围达成了基本共识,将会涵盖针对个人的财产转让命令,以及子女管养命令,包括执行有关程序以协助返还被不当迁移的子女。这些发展比我们早前建议的范围走得更前,相信会让安排发挥更大的作用,令更多涉及跨境婚姻的家庭受惠。

  第三方面是相互执行非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框架安排。无论从法律政策、经济发展、或是地区协作的角度,《框架安排》都有推进的必要。但坦白说,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更复杂,需要一方面顾及国际的发展趋势(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方面的发展),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特点,令最终的《框架安排》符合《基本法》,贯彻“一国两制”的精神,为两地当事人提供有效和便捷的法律机制,也要让《框架安排》与国际法律网路恰当地接轨,令国际经贸界对我们的制度更有信心。

  随着内地与特区的发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最近的其中一个热门话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便是其中一个例子。法律的基础建设与配套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而民商事司法协助也不例外。

  我衷心感谢最高法以及内地相关单位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作出的支持,特别是沈德咏常务副院长的指导与支持。我们会继续与最高法共同努力,积极争取推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各方面的工作。

  最后,我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单位举办及支援这次交流活动。我祝愿这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2017年04月23日(星期日)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西安举行的“内地与香港特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开幕式上致辞。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左)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西安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