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签署仪式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日)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签署仪式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各位内地与香港司法及法律界仝人、各位嘉宾:

  下午好!我衷心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签署仪式,并欢迎内地的嘉宾专程到来香港,跟我们一同见证内地与香港就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达成《安排》。

  回归之后,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与内地的相关制度存在相当的差异,但这不代表两地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司法协助。原因很明显∶首先,无论在回归之前、还是回归之后,香港一直依据香港法律,包括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既然香港可以与其他地方进行司法协助,加上香港与内地同属一个国家,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的理据就更充分。第二,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在经贸和民生等各方面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充分维护两地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绝对有需要完善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第三,香港不单是国际金融中心,更是外商进入内地市场的平台。不少外商在内地的投资,也是通过香港进入内地。简单的说,香港是内地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紧密伙伴。要保持香港这个独特角色,必须确保香港与内地之间能进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早在草拟《基本法》的时候,已兼顾到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的需要。因此,《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香港回归以来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两地在民商事方面达成三项安排,涉及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和相互执行当事人民商事判决。虽然它们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环境的改变,这三项安排明显不能够满足需求。在最高法沈德咏常务副院长的推动下,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去年三月,最高法与特区律政司签订会议纪要,双方同意积极推进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是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取证的安排。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在去年十二月签订,并在今年三月一日生效。

  第二方面就是今天快将签订的安排。鉴于跨境婚姻越来越普遍、及家庭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资产的情况不断上升等因素,两地不同界别也普遍认为有迫切的需要就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订立安排,因为安排能够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为相关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的子女,提供更确定的法律保障,避免跨境因素或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影响到他们的法律权利。

  在《安排》磋商的过程中,最高法与律政司就彼此规管婚姻家事法律程序及执行相关命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交流与研究。双方成功找出可能面对的障碍,并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我衷心感谢双方工作团队和相关部委就《安排》作出的贡献,并衷心感谢最高法,特别是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就律政司提出的建议和香港的情况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我也希望借此机会,向香港的法律专业团体、其他持份者,以及今天来见证《安排》签署的各位嘉宾,致以衷心感谢。感谢大家支持两地签署《安排》,并在《安排》的磋商过程中提供宝贵的意见。今天签署《安排》后,我们将进入立法程序。律政司在立法过程中将会继续与各界保持紧密联系,希望大家对往后的立法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一个多星期后就是香港回归和香港特区成立二十周年。能够在这个时候签订《安排》,可以说是特别有意义。回归以来,香港在各方面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挑战,但香港的法治与法律制度仍然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健康地向前发展,更在国际上得到认同。根据世界银行进行的“世界管治指标”的研究,以100分为满分,香港特区的法治指标自从二○○三年起平稳地停留在90分以上。这研究结果充分反映国际社会正面评价特区的法治情况。

  今天签订的《安排》,不但是两地司法协助方面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实的最新例子。此外,《安排》的商讨过程及签订,再一次证明只要两地能够依据“一国两制”的精神,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不会构成共同协作的障碍。

  在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上,我们将开展第三方面的工作。为了扩大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范围,我们将研究采用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盖更多不同种类的民商事法院判决。我们也会同时研究个别专项,例如跨境个人和企业破产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还有进一步完善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等安排,从而更全面优化两地司法协助的制度和配套。希望大家对于这些方面的工作同样给予支持。

  最后,我再次感谢大家出席这次活动,祝愿大家有一个愉快的下午。

  谢谢!

2017年06月2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