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图)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日)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该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旨在确保两地当事人可通过明确及有效的法律机制执行相关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

  袁国强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表示,《安排》的商讨过程及签订,再一次证明只要两地能够依据“一国两制”的精神,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不会构成共同协作的障碍。

  他说:“今天签订的《安排》,不但是两地司法协助方面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实的最新例子。”

  袁国强说,鉴于跨境婚姻越来越普遍,以及家庭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资产的情况不断上升等因素,两地不同界别也普遍认为有迫切的需要就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订立安排,因为安排能够在婚姻出现问题时为相关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的子女,提供更确定的法律保障,避免跨境因素或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影响到他们的法律权利。

  谈到香港回归以来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时,袁国强表示,有关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期间,两地在民商事方面达成三项安排,涉及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和相互执行当事人民商事判决。

  他说,虽然它们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环境的改变,这三项安排明显不能够满足需求,并指出两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去年三月,最高法与特区律政司签订会议纪要,双方同意积极推进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在去年十二月签订,并在今年三月一日生效。第二方面就是今天签订的《安排》。

  他续说:“在两地良好的合作基础上,我们将开展第三方面的工作。为了扩大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范围,我们将研究采用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盖更多不同种类的民商事法院判决。”

  袁国强指出,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与内地的相关制度存在相当的差异,但这不代表两地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司法协助。

  他说:“原因很明显,首先,无论在回归之前、还是回归之后,香港一直依据香港法律,包括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既然香港可以与其他地方进行司法协助,加上香港与内地同属一个国家,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的理据就更充分。”

  “第二,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在经贸和民生等各方面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充分维护两地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绝对有需要完善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

  “第三,香港不单是国际金融中心,更是外商进入内地市场的平台。简单的说,香港是内地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紧密伙伴。要保持香港这个独特角色,必须确保香港与内地之间能进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今日签署的《安排》将涵盖针对个人身分、关系的命令、关于赡养的命令、就子女作出的管养命令,以及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命令等。

  签署仪式后,将进入本地立法程序,律政司在立法过程中将会继续与各界保持紧密联系。

  该《安排》全文已上载律政司网站

2017年06月20日(星期二)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日)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签署仪式上致辞。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右)今日(六月二十日)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左)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