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记者会答问全文(一)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就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全文: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在回应大家的问题之前,我希望归纳及强调几点∶

  第一,我留意到社会上有所谓“割地”的言论。我希望澄清,今次的建议,绝对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割地”的元素或效果。原因非常清晰。依据《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特区政府支配。正如刚才介绍指出,“内地口岸区”的场地及空间将以租赁方式交予内地相关单位使用,当中不会涉及任何业权的转移。

  第二,社会上有言论指落实一地两检会削弱香港人的权益。我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客观地去分析这问题。高铁是跨境的铁路,因此必然会涉及通关的程序。主要的选择是传统两地两检或现时建议的一地两检。比较两者,一地两检不会改变两地各自的通关程序或适用的法律,乘客在办理通关手续时的权益亦不会有任何改变,换言之,无论我们两地两检或一地两检,在权益上不会有改变。因此我们现在建议用一地两检的目的是便利乘客,而在涉及的程序、法律和权益不会有任何改变,所以不会存在削弱港人的权益。

  第三,社会上亦有部分人士质疑落实一地两检会否开坏先例,亦担心日后会否相继有香港特区境内其他地方会落实或实施内地法律,破坏“一国两制”。若大家考虑落实一地两检的背景,则不会有以上所讲的疑虑。高铁(香港段)是特区政府决定兴建,亦是特区政府建议研究落实一地两检。落实一地两检绝对,我强调,绝非中央的指令,亦需要特区与中央双方同意才可落实一地两检。今次香港特区要求中央协助落实一地两检,唯一的原因是要发挥高铁(香港段)的效益,当中并无任何意图,更加没有任何理由去破坏“一国两制”。相反,正如我多次指出,在特区与中央商讨一地两检的过程中,双方一直坚持一地两检的方案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及必须不违反《基本法》。

  第四,归根究底,高铁一地两检是一个运输交通问题,亦涉及香港未来整体发展和竞争力。当中的法律问题可依循法律途径解决。我希望大家不要将运输或法律问题过分政治化。过分政治化对社会发展及香港整体利益绝对无任何好处。

  多谢大家!我会用英文简单重复刚才的重点,然后和两位局长乐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记者:司长,你好。想问问其实在你的文件中说过,就是把内地口岸区视作为香港特区范围之外。究竟这个是否需要任何立法程序抑或是政府说一句便算?如果那个地方可以成为香港特区政府的范围之外,为什么特区政府又可以有理据在六个指定范围之内进入进行执法,执行香港法律?另外还有一件事就是立法会程序方面,究竟政府打算用什么形式交上立法会?如果最终不通过的话,政府有没有后备方案?高铁会否如期通车?谢谢。

律政司司长:多谢你的提问。其实好像刚才我也有说过,就是把内地口岸区的范围视作为香港区域范围以外这个方式其实是借镜当年,二○○七年时处理深圳湾的模式。刚才我在介绍时亦向大家说了。如果大家看香港法例第591章第5条第二款,正正亦是用了“视为”或英文regarded as的方式、这个字眼。

  而当然我们在处理今次一地两检这个事项时,不会单单在香港要进行立法的程序,亦是为什么我们会说香港这方面与内地首先用一个合作的安排,双方有这样的协议。双方同意这个区域划分为内地口岸区,而中间的法律和管辖权,好像刚才介绍去划分,然后把这个划分或简单地说这个协议,即这个合作安排的协议,会呈交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批准及确认。有了这个批准和确认后,我们会在香港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因此,我们anticipate(预期)会在日后,若然我们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到时会有一条类似,当然并不是一样,是类似第591章的香港法例。刚才你问我们会怎样去提出,这个将会与其他任何本地立法的工作用同一模式。最后,回答你的问题最后部分──我们没有其他后备方案。我们希望可以如期在二○一八年第三季前完成所有刚才所说的三个步骤的工作。多谢。

记者:司长,想问问是否开始讨论《合作安排》,譬如你说在内地口岸区拿到那个“期”,即租的期限和费用,其实政府有否一个初步建议,那期限是多久?或费用其实是怎样计算?另外都想问问香港人其实都很关心内地执法人员在香港执法,会否就这些内地人员在香港执法会否有另加的一些条款或条例,或可能限制他们要即日回到内地?

律政司司长:或者看看稍后陈局长会否有补充。据我理解,我可以回答到你的问题,就是刚才我们所说的合作安排,其实我们已经谈到一个很成熟的阶段,亦因为这个原因,刚才我们可以和你介绍这个合作安排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双方设立的口岸区和范围、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分配、出入境时乘客的监管,还有刚才所提及的协调机制、应急机制、修改和生效。这个其实便是现在双方对这个合作安排内容的共识。

  至于费用,正如刚才所说,大家现在有个共识,便是内地口岸区的使用权是需要缴费,但缴费的问题和其他譬如维修及其他年期,大家亦同意另外会有一个合约去处理。所以费用的问题,现在是未有一个实质数字,这个日后仍然需要商讨的。

  就刚才这位记者朋友关于执法方面的问题,执法方面,我们现在的理解就是内地工作人员每一天由内地到西九工作,然后在落班时会用铁路返回内地,不会留在香港过夜。或陈局长有否其他补充?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我想好像司长刚才回答,因为费用和相关细节的安排,我们仍然在讨论当中,所以连同期限暂时都未有一个定论,待我们有决定的时候,若你有兴趣,我们可以告诉你。

记者:想问关于合同方面,现在你们有个时间表会是什么时候签?以及租那个费用会否倾向一个象征式,即收少少钱便算,还是像深圳湾的模式,即数百万一年?这是第一个问题。同时,想问刚才李局长表示日常巡逻就会带警棍,但其实会否配枪?是否只是在收到恐袭情报的情况下才会配枪?以及是否交给人大常委会做一个批示之前,都会上立法会去寻求通过一个决议案?

律政司司长:或者我答最后一个部分,然后我交给陈局长答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由李局长回答。其实今日我们开这个记者会,并向社会介绍及公布我们现在工作的进展的目的,正正是向香港社会交代这件事,并向香港社会介绍现在这个建议的内容,以及希望大家提出意见。由现在到立法会复会,希望可以在社会上有讨论,而立法会复会之后或甚至立法会复会之前,我们都会考虑以适当的形式在立法会里进行一个讨论。因为特首亦讲过,我们非常尊重与立法会的关系,亦尊重立法会议员就这件事的意见,所以我们一定用一个合适的方法来跟立法会做一个沟通。这个绝对不会希望逃避立法会,甚至有人说是否趁立法会“放暑假”才公布(一地两检安排),绝对没有这个意图,我们一定会有一个途径与立法会有个沟通,或者请陈局长回答(有关)费用的问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多谢这位朋友的提问,费用的征收,刚才我已说过,在此留一些时间,暂时没有补充。或者在佩枪方面,看看李局长有没有回应。

保安局局长:多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必须强调:第一,真真正正在内地口岸区因为内地的法律适用,所以在运作方面,我们必须尊重(内地)自主权,由内地的相关单位决定实际运作模式。但我亦都可以说,一般来说,我了解在广东省内的口岸,他们的运作模式亦好像我刚才所说,就算要巡逻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会配备警棍。那么他们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添加装备,是哪一类的装备,一定要按实际情况由当地的机关去决定。至于在香港的运作模式,亦要按实际需要而去决定我们用哪一种巡逻模式,或哪些装备,我们都要按实际情况。所以我刚才所说在一般的口岸,他们会这样做,但在实际运作上需要作出怎样的安排都是由有关单位按实际情况去决定。但一般来说,以我的理解他们的巡逻是会用警棍的。

(待续)

2017年07月2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