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出席第七届大中华仲裁论坛致辞内容(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十九日)在广州出席第七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的开幕致辞内容∶

尊敬的杨(江华)副市长(广州市副市长)、李(复甸)理事长(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理事长)、张(涵)副局长(澳门法务局副局长)、王(小莉)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各位法律界及仲裁界的朋友、各位嘉宾:

  大家好!非常荣幸出席这次“大中华仲裁论坛”,让我有机会跟各位法律及仲裁专家进行交流,就国际仲裁的最新情况交换意见。

  这次论坛的议题包括网络仲裁、临时仲裁、及仲裁在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角色。这些全都是两岸四地仲裁界关心的议题。我希望借此机会,向大家简单介绍香港在这几方面的最新情况。

网络仲裁

  在网络仲裁方面,近年资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在出现争议的时候,相对方便及成本低的网络仲裁也越来越受重视。

  鉴于透过网络解决争议将成为新的趋势,香港特区政府一直非常支持“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属下的“经济委员会”开设“网上争议解决方案”的新项目。这个项目最终希望构建一个网络平台,为所有成员经济体提供企业对企业(B2B)的网上解决争议方案。香港律政司除了派员参与讨论及交流,也将就相关议题积极进行研究和推动工作。

  此外,香港的“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亦计划成立一个“一带一路”的网络仲裁及调解中心,务求提供全面的网络仲裁及调解服务。

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在国际仲裁界已有相当的历史,在海事仲裁等领域特别受欢迎。由于灵活度比较高,临时仲裁近年在国内也受到相当的关注。在香港,当事人除可以选择通过指定机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机构仲裁外,也可以选择不涉及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的方式进行临时仲裁。在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与机构仲裁裁决一样,可以按照一九九九年内地和香港特区签定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注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注二),横琴自贸区自二○一七年四月开始施行创新的临时仲裁规则(注三)。这新措施有助内地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进一步推动内地仲裁的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

  国际仲裁对跨境商贸和投资能够产生正面作用,包括提供法治营商环境,及有效而公平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国际仲裁这项功能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特别重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超过六十个,她们之间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存在相当差异。在这情况下,国际仲裁比传统诉讼能更有效解决跨境争议。

  因此,在“一带一路”的范畴下,问题不是应不应该推动国际仲裁,而是如何推展仲裁最能满足“一带一路”的需要、最能让“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最好效益。

  香港政府一直支持推动仲裁,因此香港在这方面有相当的经验。除了鼓励香港参与“一带一路”的推展工作,国家的“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律政司将继续完善香港的仲裁法律框架和配套,同时与两岸四地的仲裁界加强交流和合作,从而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以至亚太区的经贸发展提供高端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

结语

  推动国际仲裁不单单是为仲裁界提供就业机会,而是为进一步完善两岸四地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加强两岸四地在国际仲裁界的竞争力、国际形象和影响力。香港希望与内地、澳门和台湾共同为这目标努力。

  最后,我祝愿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

注一: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二:参看法发〔2016〕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点第三段“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换言之,最高法院改变了以前仅支持在内地进行机构仲裁的政策。

注三:参看《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由2017年3月18日第五届珠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2017年09月19日(星期二)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十九日)在广州出席第七届大中华仲裁论坛,并在开幕式上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