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有关推展广深港高速铁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的相关工作议案回应议员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有关推展广深港高速铁路西九龙站一地两检安排的相关工作议案回应议员的发言:

主席∶

  我多谢各位议员在动议辩论期间就一地两检相关议题的发言。

  首先,我感谢支持于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的议员。当政府往后正式启动“三步走”程序的时候,我希望有关议员会继续支持政府落实一地两检的工作。

  当然,我亦十分重视有部分议员对落实一地两检持不同意见。总括而言,议员不支持政府动议的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有议员认为今次政府提出的动议并无约束力,只是政府的公关、策略部署;政府应该进行公众谘询,听取民意。

(二)有议员认为政府提供的资料不足,甚或不尽不实。

(三)有议员指“三步走”建议会违反《基本法》,将会构成坏先例,影响“一国两制”日后在特区的落实。

  我希望藉此机会,扼要回应以上的观点。

  首先,今次提出的动议,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基于对立法会的尊重,政府希望尽量在客观环境容许的情况下配合立法会议员履行监察政府的职能。立法会议员是不同界别选民的议会代表,政府透过提出动议,听取立法会全体议员就一地两检的意见,是有效而尊重民意的谘询方式。因此,虽然政府至今并没有就一地两检进行某些人士所指的公众谘询,但绝不代表政府漠视民意。事实上,自七月二十五日至今,无论在传媒或其他平台,社会各界均对一地两检进行广泛的讨论,而政府亦一直透过不同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就政府提供的资料,容许我指出,政府于七月二十五日向立法会提交的讨论文件(讨论文件),及其后各官员透过不同渠道作出的解述,已经就一地两检提供相当充实的资料。

  讨论文件的内容包括高铁的优点、内地高铁网络的发展、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与内地高铁网络的联系、高铁的效益、通关程序、法律的考虑、以及“三步走”建议的主要内容。此外,我希望大家会留意到讨论文件的附件就某些社会上曾经提出的构思作出较具体的论述,包括“车上检”、“北南行分站一地两检”及“两地两检”,以及该等构思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因此,部分议员指政府没有向市民解释其他建议的可行性,并不属实。

  有议员指称政府提供的资料不够清晰,令人产生疑问。社会上部分人士对一地两检或“三步走”提出问题是可以理解。政府推出新政策或法例时每每都会遇到类似情况。政府当然有责任向市民作出解释,但并不代表每当有部分社会人士认为仍有问题时便应必然地搁置建议。香港是多元化社会,特区政府必须顾及整个社会不同人士的需要和意见,并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依归。

  再者,资料是否清晰,是否不尽不实,最终应以客观及持平的态度去处理。容许我以几个例子说明这观点∶

(一)有议员认为“三步走”建议下法律适用或司法管辖问题可能有不清楚的情况。但若然大家参阅讨论文件第44至47段的解述,便会理解现时一地两检方案的设计原则,就是尽量避免出现法律和司法管辖权重叠的问题。

(二)另外有议员提出,若内地口岸区的天花板意外塌下而引致有人受伤或死亡,当中涉及的民事、刑事及保险事宜会引致复杂法律及管辖权问题。从法律角度看,我们相信讨论文件第44(一)段中解述的原则可以处理类似的情况。简言之,该例子衍生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均应该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法院处理;而当中的保险事宜,则有如其他的意外情况,要视乎相关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而定。

(三)同一位议员亦提出在内地口岸区工作的清洁或工程人员的税务问题。正如讨论文件第44(三)段指出,有关的税务问题将会依据《合作安排》适用香港法律。

(四)另外,有议员问,若然内地部委就内地口岸区的建筑提出要求,应该适用香港还是内地法律。答案亦可在讨论文件第44(二)段找到,即内地口岸区建筑物及相关设施、施工等问题适用香港法律。

(五)更有议员提及有乘客携带内地法例列为违禁品,以及走私人民币或走私黄金所引起所谓的“恐惧”。容许我提出一个问题∶若然高铁实行“两地两检”,会否意味乘客可以携带违禁品,或可以走私人民币或走私黄金?答案十分清楚。这例子显示,部分议员提出的所谓“恐惧”、“担心”,其实与一地两检并无关系。

  总括而言,讨论文件的内容,加上官员在不同场合的解述,应该已能够令社会上关心一地两检的人士掌握资料去考虑相关问题。此外,我们应该以积极、正面的态度去处理问题。法律的问题,可以透过法律方法解决。

  第三,有部分议员指称于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会违反《基本法》及破坏“一国两制”。我绝对尊重法律上的理性关注。正如我于十月二十六日作开场发言时指出,特区政府认同坚守“一国两制”和维护《基本法》极为重要。因此,特区与内地构思“三步走”建议时一直坚守“一国两制”政策和《基本法》的精神。我们会继续小心分析各位议员就《基本法》表述的意见,务求在落实一地两检的工作时能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但就有部分议员指称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会构成坏先例,甚至以“割地”、“自阉”、“黑洞”、“木马”和“随意门”等负面甚或过度政治化的形容词去抺黑一地两检,特区政府绝对不认同。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唯一目的,是令乘坐高铁(香港段)往返香港与内地的乘客可方便、快捷地办理两地的通关手续,从而发挥高铁的效益。推行一地两检并非可以随意作出的决定。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不但必须由特区政府及内地经长时间商讨后达成共识;更重要的是,在“三步走”的建议下,最终必须在特区进行本地立法工作。换言之,是否落实一地两检最终仍须得到立法会的同意。辩论期间有个别议员形容立法会将会成为“橡皮图章”,恐怕这类表述是不尊重立法会议员以及支持他们的选民。

  辩论期间,有某些议员言之凿凿地指“三步走”建议违反《基本法》。我相信大家知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九月二十七日曾作出决定,拒绝批准两宗有关一地两检的司法复核许可申请。相关判词第39至41段指出,代表申请人的资深大律师的其中一个论点,指无论“三步走”的最终内容如何,合作安排必定会违反《基本法》,特别是违反《基本法》第18条。然而,法官不接纳该论点,认为现阶段不可能断言合作安排必然会违反《基本法》。既然独立、专业的法官有上述的判决,相关议员是否有充足的法理基础指称“三步走”必然违反《基本法》,答案明显不过。

  有议员指在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的方式“极端”,与例如美、加或英、法的模式不同。我相信大家会明白,每一个地方的制度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存在差异。虽然现时政府建议的一地两检模式与美、加和英、法等模式不同,但不能因此便认定有关模式为“极端”。无论从高铁网络的设计、效益及乘客的便捷,特区政府相信现时建议的模式是在兼顾所有相关因素后最合适和有效的模式。

  自从特区政府研究一地两检的安排,我们从来没有低估相关工作的难度。但特区政府最终仍建议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因为该模式最能发挥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效益,最有利香港的整体及长远发展。我敬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动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11月1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