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出席“香港回归20周年基本法国际研讨会”后,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记者:李飞提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政府何时开始会......

律政司司长: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政府的立场已经说过很多次,有几点是相当清楚的:第一,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之下,香港特区确实很清楚有宪制责任,就二十三条中所讲的事项进行立法。这不单止是为了香港,也是为了国家,也是为了香港特区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是有这个必要去做。我想大家也明白,其实每一个地方也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法例。所以其实第二十三条本身不应被视为一些很负面,或甚至被妖魔化的事情,这是第一点大家要清楚。

  第二,既然在《基本法》中,香港有宪制责任,其实情况对香港来说,是配合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因为在《基本法》之下,香港维持普通法的制度。所以沿用香港本身的制度、沿用香港本身的立法程序,以订立一套适合香港特区情况、亦可以配合国家整体安全的情况,这是合适的。

  第三,就是何时做和内容。理论上纯粹从法律上的角度来说,当然若然内容是好的,理论上无论何时候也可以做。但当然这是法律上的理论,实际上我们必须兼顾香港现时现实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情况,亦与其他的立法工作一样,我们必须在社会上得到支持和认同。特别是我想大家也很清楚,第二十三条立法若然要进行,一定很具争议性,因此必须要有合适环境和有充分时间,令特区政府可以就立法的内容向社会解释,或者听取意见或进行谘询,令到社会人士明白政府届时提出的意见,以及可以凝聚共识。何时是合适的环境呢?我相信我们要作一个整体比较宏观的考虑,包括政府是否有其他事情更迫切要做?例如一些民生方面的工作,我们更加迫切要做?或者民生的工作或其他的工作,包括第二十三条的工作在某个时段可以平衡一同做?(这方面)我们往后要很小心考虑,亦可以听大家的意见,大家如果对这方面有意见,特区政府一定会听取大家的意见。

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