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记者会答问全文(附图)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全文:

记者:刚才有讲过今次的安排是避免解释(《基本法》)第二十条,其实是否有想过一开始由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十条这个做法?另外,今次规定在本地立法时不可以违反《合作安排》,这其实是否一种另类释法?最后想问这次是否将《基本法》对于全国性或内地法律在港实施的限制废了?如果香港未来没法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而人大常委会将内地的国安法以同样方法实施,香港人是否要被逼接受?

律政司司长: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的问题,似乎是关于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有关《基本法》第二十条,正如我刚才所讲,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香港特区和内地相关部委研究“一地两检”时,我们反复地研究过很多不同的建议或者选项,当中包括研究过《基本法》第二十条。当然最后经过一轮讨论和听取不同人士的意见,最终大家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用另外一个方法,他们认为更加适当。

  至于立法可不可以跟《合作安排》有所抵触,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情况,因为我们一早已经采用“三步走”的方法,而我们认为“三步走”是落实“一地两检”最恰当的一个安排。大家亦会明白,我们一直解释“一地两检”不是香港单方面就可以处理或者落实的。虽然“一地两检”是由香港提出,但如没有内地相关部委的同意,我们不可能落实“一地两检”,亦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三步走”中的第一步是以《合作安排》的形式处理。今次的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批准这个《合作安排》。因此,整件事不是香港单方面,而是要双方面去做,亦因为这个原因,往后我们进行本地立法时,我们应该依据我们已经完成的两步基础,换言之,就是《合作安排》的内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的决定,因为今日的决定,其实就是批准《合作安排》。其实这个做法跟以往处理深圳湾(口岸)时,虽然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所用的方法和模式是类似的,因为当进行本地立法时,其实也是处理当时香港和内地相关部委就深圳湾(口岸)的安排的内容进行本地立法。而日后我们未来推行立法的法例模式亦是沿用类似现时深圳湾(口岸)的法例。

  第三方面,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我相信大家没有必要将“一地两检”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两者相提并论,原因有两个。第一,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甚至请容许我说,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因为“一地两检”主要来说是交通运输的问题,是香港整体长远发展的问题。我们只不过因应“一地两检”的需要,我们去解决因为运输系统或交通系统而引发或衍生的法律问题。但第二十三条很清楚在《基本法》订立时已经给予香港特区一个宪制的责任去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所以我认为两者不应该相提并论,亦不应以我们如何处理“一地两检”的方式来折射到日后的第二十三条将如何处理,我认为这样没有什么意思的。多谢大家。

记者:想问今次人大决定在西九龙总站设立“内地口岸区”是因为不在整个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所以不同于十八条,其实是否一种变相的另类释法?以及是否他日根据《基本法》第七条,将礼宾府或者中环,甚至旺角租借给内地都不违反《基本法》十八条?

律政司司长:首先,今次是因应要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所以处理了社会上关心的问题,包括刚才这位传媒朋友谈及的《基本法》第十八条。这个问题为何会在《说明》内解述呢?原因是大家可能记得,在“一地两检”比较初段的讨论时,曾经有人提出一个建议,特区政府亦曾研究这个建议,内地相关部门亦与我们共同进行一个研究,就是否应该把相关法律或用其他方法,透过《基本法》第十八条的附件三,让可以在香港西九龙站内执行内地法律。因为这个背景,有必要就《基本法》第十八条作出解释,而今次《说明》亦是因为在这背景和情况下,有一个部分去解(述)我刚才说的《基本法》第十八条。

  至于会否在旺角或其他地方实施,其实我们以前亦作过解释,因为大家都知道,今次我们实行的“一地两检”是在独特的情况下来做这件事,因为我们要兴建这条高铁,亦因为我们认为有这个需要,以发挥高铁最高效益,我们才会在研究不同选项之后,决定最好的方式,正如刚才特首所说,最好的方式是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而“一地两检”亦是要行“三步走”,换言之,不单是香港,亦需要内地相关部门愿意配合,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更需要最后一步在香港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换言之,要经过的关卡不少,所以不会明日或后日就可以随意在香港其他部分采取同样措施,所以在这方面,我觉得大家不需要特别忧虑。

行政长官:我想补充一句,正如我在开场发言说的几个重点,其中一个重点,第二点说到在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和内地的商讨,大家有一个共同明确的共识或者基础,便是构思的安排、方法一定要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因为实践“一国两制”和落实《基本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能确保香港稳定和繁荣。所以我同意袁司长说,这些不是随意的事,你今日可以这样做、明日可以这样做,今次用到国家最高权力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我们这件工作赋予一个坚实的法律和宪制基础才可以做。而这某程度上亦建基于中央对于香港的大力支持,希望这条铁路能够得到最大的经济、社会和民生方面的效益,不但让香港市民可以出入内地方便、便捷、高效,亦可以更加有利于香港融入国家发展的大局,是从这个层次来看这次“一地两检”的安排。

记者:由于你们一直没有解释法律基础,直至今日由人大解释。你们刚才一直提及要由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一个坚实的基础,其实是否代表你们一直以来不谈,等待今日人大作出决定和解释后,要避免司法复核的情况呢?之前,七月公布的时候,一直谈及《基本法》第二十条,其实是何时和因为何事而改变这个决定和讨论?以往一直讨论是否基于《基本法》第二十条?

律政司司长:今日我们解释这个法律基础,原因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因为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这是“三步走”的第二步,亦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所以我们认为特区政府有需要向大家交代此事,以及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作出这个决定。这不是什么逃避司法复核,实际上,我们政府亦无办法逃避司法复核,因为香港人根据《基本法》,有权向政府提出诉讼,我们亦尊重香港人根据《基本法》的这个权利。所以,特区政府做这件事时,并非为了逃避或避免一些我们不想见到的司法复核情况,绝对不是这样。

  刚才这位传媒朋友表示,我们七月的时候曾提及或仍然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条,这是正确的。不用我说,大家都会记得立法会的文件内确实有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条,但正如我刚才向大家解释,其实过往在一直以来的商讨和研究中,我们与内地相关的部门研究过,亦讨论过很多不同的建议,而当中包括《基本法》第二十条的建议,但是在其他场合我们亦有谈及,自从七月二十五日之后,我们几位政府同事在不同途径,包括在立法会的两次会议或后来的动议,亦有立法会以外的其他途径,特区政府均有收集社会就“一地两检”(发表)的意见。我记得在立法会完成动议当日会见记者的时候,亦有向传媒交代过,我们会反映香港社会就“一地两检”(发表)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看法。所以,整件事是一个过程,而最终大家今日看到的是经过很全面和反复的研究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用他们今日《决定》所解述的方法,认为是更加适当的。

记者:想确认一个问题,不知道该由行政长官或律政司司长回答。外界有一个理解,就是无论是出于交通理由或什么理由也好,全国人大常委有最高权力的法律监督权,即如李飞主任所讲,所以他们随时有权可以通过一些决定来凌驾《基本法》内的特定某一条条文,例如今次的《基本法》第十八条,到底是或不是呢?刚才行政长官说权力不会随意运用,不会随意运用是一回事,但是否确实有这个权力随时可以因为香港繁荣的理由,或发展理由,或交通理由,而随时可以用《基本法》的整体立法原意来凌驾《基本法》内某一条条文对于香港人权利的保障?

律政司司长:多谢这位朋友的问题。我留意到你用了“凌驾”这一个字眼,我的理解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实在今次“一地两检”的决定,都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去处理“一地两检”的问题。所以今次的处理或今日所作的决定并无出现,或者不存在所谓“凌驾”《基本法》的问题。大家可以见到在《决定》的相关部分写得很清楚,《决定》的三个条款是根据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来作出决定,所以并没有“凌驾”的问题存在。

记者:有两条问题想问问袁司长。刚才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文本提及特区应该要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三步走,立法会在本地立法方面,其实会不会只不过是橡皮图章?本地立法的意义和立法审议空间究竟有多大?第二个问题,就是提到今次香港与内地都研究过很多不同的方案,但考虑到今次“一地两检”是一个新事物,在草拟《基本法》时并没有预料到,想问可不可以因为考虑到法律界以至公众对这一条条例都有很大的疑虑,会不会考虑今次只是唯一一次,即是下不为例?谢谢。

律政司司长:就立法方面,这位传媒朋友说得很正确,在《决定》中的第一段第二款,确实写得很清楚,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进行本地立法,从而确保“一地两检”得以落实。但就(本地立法)空间的问题,其实刚才也有讲过,因为“一地两检”涉及两地的合作,所以往后的本地立法,会因应《合作安排》的内容,亦要因应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的方向,所以要处理的问题仍然有待本地立法来处理,但是本地立法的程序,又或者立法会,绝对不会是橡皮图章,因为相关的事情仍然要讨论,而且要进行投票。过去我在立法会进行动议时也有说过,因为立法会的每一位议员也有其宪制责任监察特区政府,包括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所以若然说这是一个橡皮图章,我认为某程度上与特区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责任有所不符。而且,最终究竟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决定权并非在政府,而是在立法会每一位议员的手上,所以绝对不会有所谓橡皮图章(的情况)出现。

  至于新事物和有需要去做的问题,其实我明白这位传媒朋友为何会问这个问题,但刚才我亦回答了另一位传媒朋友类似的问题,就是整件事大家不需要用这个角度去看,或者可以用一个正面的角度来看,就是在有需要时,或在香港特区有需要时,特区政府才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即在今次事件中有“一地两检”的要求,因为有这需要,内地相关部委亦同意他们可以做到,亦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才有可能做到这个《合作安排》。而且我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过后认为类似的安排,或者今次的“一地两检”,第一,是符合“一国两制”;第二,符合《基本法》;第三,符合国家《宪法》;第四,符合香港整体长远发展的利益,才会作出批准。最后还是同一句话,就是始终要返回香港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多谢。

行政长官:我也想回应一下,因为“下不为例”的形容词一般都是适用于一些比较负面的事情,即是你顽皮了,下一次不要了。但今日这件事是一件好事,甚至是一件大好事,不但可以让我们香港市民去内地更方便,亦对于香港未来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在经济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方面的发展都是一件大好事。所以除非你手上有一个水晶球,知道以后都没有什么好事发生,否则,从一个进步发展观的角度,我觉得如果以后由一个发展的角度来看,同样有一件大好事,而中央亦愿意用很多方法来帮助我们育成这件好事,为什么要在今日把它说死呢?

记者:想问两部分的问题。第一,严格来说,整个人大议案没有援引任何一条条文,即是只不过人大批准了这个决定,会不会以后有情况出现,就是人大批准了一些决定便可以容许内地执法人员来港执法,或者有其他情况出现。第二条就是是否凌驾的问题,其实李飞也说过人大的决定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会不会其实特区政府有一个方法可以防止人大将来将这条十八条,只要不实施在全个香港特区的话便可以实施全国法律,这个解释应用在其他情况之上呢?其实这个解释会不会只限在西九龙总站“一地两检”的情形?第二部分就是立法方面,其实《合作安排》已经写好了口岸的范围是怎样、写好了要实施内地法律,立法会议员的讨论空间还有什么,即是他们还可以就着什么讨论呢,如果《安排》已写好某些内容的话?还有就是如果本地立法期望在暑假前可以立法,政府会不会有机会好像之前那样,调动一些议程安排,安排抽起某些议案,先通过这条“一地两检”的本地立法?

律政司司长:我尝试回答第一部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而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但大家要明白两点:第一,在每一个宪法或制度下,必然有需要有最高权力机关,不论是普通法或大陆法下的制度,均有这个设计,亦很容易理解,因为始终在一个国家内,必须有一个最高权力架构,甚至不单说国家,一个组织、一个社团都必须有最高的权力架构,否则,有些事情会处理不到。第二,虽然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架构,但其行使权力的时候,仍然要依据法律。以今次的情况来说,仍然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所以刚才这位传媒朋友提及的最高权力,其实两者并无矛盾,因为最高权力(机构)都要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来处理相关问题。

行政长官:有关于日后立法会的议程,我们怎样处理这条法例本地立法,现在很难说实,唯一可以说的就是往往政府提交予立法会审议的事项,都会有一定的迫切性,但这个本地立法落实“一地两检”就更加非常迫切,因为工程已经做了百分之九十八,应该在明年第三季可以开通,开通之后估计每日有接近十万人次要用这条高铁香港段,每日的拖延都损害香港市民的利益。所以我们一定会争取第一时间提交这个议案,我刚才说了,不迟于明年二月初交予立法会成立一个草案委员会审议,然后恢复在立法会大会二读、三读通过。但今日的立法会能否回复,我已经多次呼吁,希望在一个理性、务实、平和一些的状态审议政府的事务,我都要拭目以待。我当然希望立法会可以履行它的职责,就着一些和市民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都是以务实的态度处理。

记者:司长,请问在本地立法的阶段,其实可否具体一点说明立法会还有什么可以做?立法会是否有方法可以反对这个方案或不要这个方案?另外,司长这条问题特别给你的,请问可否简单回答你是否已经辞职?第三步其实是否都是留给另一位司长处理?

律政司司长:进行本地立法时,其实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参考深圳湾(口岸)的法例,现时的工作方向、模式类似现时深圳湾(口岸)的法例。至于空间的问题,其实在落实的细节上而言,仍然有相当或一定的空间需要在立法会处理。例如在《合作安排》中,有大约六个主要范畴形容适用香港的法例,而香港仍然有管辖的权力,所以在这些事务上是否需要细化?如果有需要细化,又如何去细化?在条文上的字眼是否最合适?这些其实也是日后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必须要处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可以被认为不重要,这些问题是重要的,因为这些关乎真真正正取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如何落实这个《合作安排》的事宜。至于是否可以反对,正如我刚才所讲,投票权在每一位立法会议员的手上,最后如何运用他们的投票权,是赞成或反对,又或赞成某部分,又或提出修改,这完全是立法会每一位议员所享有的权利,特区政府控制不来的,我们亦不可以逼他们如何投票,这是特区一向在《基本法》下运作的模式。

  至于这位朋友第二部分的问题,我相信今天大家有兴趣的可能也是“一地两检”,我现时心中也是想着“一地两检”。所以就第二个问题,对不起,今天我也回答不了你,不好意思。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右二)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政府总部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举行记者会。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左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右一)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左一)亦有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