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律政司司长行使各项职能可能引起角色冲突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答复:

问题:

  律政司司长(司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治委任制度下的主要官员。司长的职能包括主管法例草拟和刑事检控工作,以及就政府政策和建议争取本会及公众支持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分别有何机制,确保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工作不受干涉,以及处理司长行使刑事检控职能,与她行使其他职能或与其个人事务发生角色冲突的情况;

(二)过去五年,每年为免产生观感上或实质上的角色冲突情况,司长的某项职能交由法律政策专员、刑事检控专员或律政司内其他法律人员行使的次数;当中有多少次是与刑事检控工作有关;及

(三)鉴于大律师公会宪法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一名前行政会议成员早前分别建议,司长把刑事检控决定一概交由刑事检控专员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独立作出,以免公众认为某些刑事检控决定或受司长行使其他职能所影响,政府会否考虑该项建议;若否,理据为何?

答复:

主席:

  维持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支持和信心对维护法治至关重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确保检控工作的独立性。就此,《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身为律政司的首长,律政司司长有宪制责任和职责就刑事检控工作作出决定及监督该方面的工作。

  检控与否的决定,必须就所得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并按照已颁布的《检控守则》行事。控方须考虑是否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并以根据有关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为验证标准;如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控方继而须考虑作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律政司内一贯坚守专业精神,进行法律讨论时,不作政治考虑,并且以保密尤为至要。有些决定不易作出,但不论如何艰巨,甚或不受欢迎,律政司责无旁贷,必须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决定而不受任何干涉。

  就梁继昌议员有关如何确保律政司独立进行检控工作的三个问题,律政司综合回答如下∶

  当局设有适当的制衡和问责机制,确保香港检控工作独立自主。一般来说,如律政司司长遇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在信纳刑事检控专员与任何相关人士或事件没有关连后,会授权刑事检控专员处理有关事宜(包括考虑应否展开检控行动及就此作出决定)。此外,假若其后有关获授权的法律人员处理相关法律程序或检控工作时亦会面对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有关授权会再作检讨。视乎每宗个别案件的案情,律政司也可能会寻求外间、外聘执业大律师的独立意见。律政司一直沿用这做法。

  近年有一些案件涉及这种授权(或撤销这种授权),当局都会按照案件的合适情况,在适当时候就有关安排发出声明。根据我们的记录,由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的五年内,前任律政司司长就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而要将某项职能交由律政司内其他法律人员行使的次数分别为10次、11次、四次、五次及九次;当中除于二○一三年、二○一五年、二○一六年各有一次及二○一七年有两次涉及民事法律程序的授权外,其他所有的授权均是与刑事检控工作有关。

  上述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将来也会如此。作出检控决定须遵循《检控守则》的规定,不受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影响,而一旦提出检控,案件便交由法院审理。律政司会不断检讨及优化律政司就有关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申报及授权制度。

  虽然如此,我们知悉有建议认为司长应把刑事检控决定一概交由刑事检控专员作出,以保障有关决定的独立性。正如我刚才指出,检控与否的决定,必须就所得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并按照已公布的《检控守则》行事。在作出决定时,不得有任何政治考虑。现时,检控决定的独立性已受到《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充分保障。

  我们现时未有就把刑事检控决定一概交给刑事检控专员事宜进行检讨,也未有时间表。然而,律政司愿意听取立法会、法律专业团体及公众对此事的意见,而日后任何对此事宜的考虑会按上述关键原则进行。无论如何,检控的独立性是《检控守则》所强调的基本原则,而所有的律政司同事(包括刑事检控专员、刑事检控科的人员及本人)会保持警觉,紧记检控独立的重要性。所有检控决定会继续在不受政治或其他不当或不必要的压力左右的情况下独立地作出。

  多谢主席。

2018年01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