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华懋慈善基金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答复: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是以受托人形式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遗下作慈善用途的数百亿元遗产。上任律政司司长在回应本人于二○一五年六月及二○一六年二月所提有关质询时表示,他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会积极跟进龚女士的遗嘱执行安排及细节,并最终按照终审法院的指示,提交有关如何运用该笔遗产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计划(管理计划)予法庭批准。他期望律政司可于大约二○一六年中完成制订管理计划。在此之前,该笔遗产将继续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管理。然而,律政司至今仍未公布管理计划。此外,本届政府班子上任后,前任司长在任仅半年便辞任,而其继任人因个人寓所僭建丑闻缠身,又获行政长官破例批准同时继续处理六宗仲裁个案及教学工作,引起公众关注她于短期内能否全心全意处理公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是否已完成制订并向法庭提交管理计划;如是,何时提交;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律政司还需要多久才完成已展开两年半的制订管理计划工作;如未能于短期内完成,当局有否研究,司长行使其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的职能的表现,是否凸显律政司运作欠缺效率、有违社会大众所托、有负龚女士遗愿;

(二)鉴于自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颁下上述判决至今,该笔遗产一直由作为临时遗产管理人的会计师管理,当局有否评估该会计师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合理,以及有关开支有否蚕食龚女士的遗产;及

(三)有否评估,龚女士数百亿元遗产,多年来未能投入慈善用途,会否影响市民对政府施政的信心?

答复:

主席:

  多谢议员的提问,关于此事,龚如心女士于二○○七年四月去世时留下一份日期为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的自制中文遗嘱。律政司于二○一二年五月以慈善事务守护人的身分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诉讼,就二○○二年遗嘱条款的真确解释向法庭寻求指示,以确定该笔遗产的适当管理及最终分配。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布判词,一致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将以受托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的形式接收有关遗产的任何部分。

  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华懋慈善基金及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就计划作出商讨后,须拟备计划并提交高等法院作批核。

  随着终审法院的判决,律政司一直与华懋慈善基金就拟备遗产的管理计划及有关事项保持联系,通过会议及书信往来,就管理计划的细节及相关事宜交换了意见。但由于制定计划牵涉很多法律的多方面问题,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以及制订有关设立一个类似诺贝尔世界性的奖金和基金的中国奖的安排,牵涉一些琐碎的细节需要商讨,双方需要较长的时间研究相关问题。律政司亦就有关的法律议题征询过独立的法律意见。该计划经过多番修改,最新的草拟本于二○一七年五月备妥,亦交予华懋慈善基金,有待回应。其间,双方曾就拟备遗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费用商讨过,最后亦向法庭寻求指示。至目前为止,律政司与华懋慈善基金就该最新的草拟本的内容及细节仍在进行商讨,我们仍在等候他们一些实体性的回复,估计仍需一些时间,但期望能尽快与华懋慈善基金达成共识。律政司会在管理计划有定案后,向法庭提交计划,让他们审批。律政司理解社会大众期望该笔遗产可以尽快投入慈善用途,因此律政司一直积极进行有关草拟工作并与华懋慈善基金进行商讨,包括继续探讨成立遗嘱中所希望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政府总理和香港特区行政首长组成的管理机构。律政司会继续密切监察进度及适时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在有需要时向法庭寻求指示,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女士的遗愿处理有关遗产。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

  现时的临时遗产管理人是由法庭任命的专业会计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查明和保护龚如心女士遗产下的财产,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或开展相关法律程序,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有关工作亦包括处理华懋集团营运上的相关事宜。鉴于华懋集团的规模庞大,集团旗下的众多公司涉足不同范畴的业务,相关工作十分繁复。临时遗产管理人亦一直致力改善集团管治架构,确保各项公司业务得以运作畅顺。在其职责范围内,临时遗产管理人会调查及跟进其知悉的任何有损该笔遗产的妥善保存和运用的不当行为,亦须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递交报告,交代遗产管理的情况。

  作为“法院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临时遗产管理人须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负责,而法庭亦有权在有需要时向临时遗产管理人颁布指令。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一直受法庭监管,包括审阅其定期提交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直以来,律政司也有密切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及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紧密联系,包括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定期报告、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事宜、按情况及需要要求临时遗产管理人作出跟进和汇报、协助法庭处理临时遗产管理人在过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时就该笔遗产的临时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寻求指示。律政司会继续密切关注临时遗产管理人就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以及牵涉华懋集团及华懋慈善基金的法律诉讼,并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跟进。

  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在法庭的委任命令经已有所规定,并受法庭的监督。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亦有一直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收费,倘双方认为某笔费用过高或不合理,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评定有关费用,以确保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费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会根据终审法院就遗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与作为遗产受托人的华懋慈善基金保持联系、与临时遗产管理人紧密合作、讨论所需要的后续行动,继续密切留意龚如心女士遗产的管理和保存,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跟进,包括寻求法庭指示,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多谢主席。

2018年01月3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