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廉政公署调查的声明

  廉政公署已就有关李卓人、梁家杰、涂谨申、毛孟静、陈淑庄、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的多项投诉进行全面调查。律政司仔细考虑廉政公署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对上述人士提出检控。

检控准则

  根据《检控守则》,检控人员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须考虑两大问题: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和继续进行检控。第二,若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除非检控人员信纳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检控,即这些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连同可从相关证据作出的合理推论,有相当机会能证明有关罪行,否则不应提出或继续进行检控。而验证标准则为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对上述人士提出检控的决定完全是建基于证据不足的考虑。

律政司的决定

  现有证据显示,黎智英透过Mark Herman Simon向李卓人及梁家杰分别提供一百五十万港元及三十万港元,而李卓人及梁家杰分别收取有关款项。至于涂谨申、毛孟静及陈淑庄,则并无证据显示他们收取黎智英或Mark Herman Simon的任何款项。

  对李卓人及梁家杰的主要指控,是他们没有向立法会申报其各自收取的款项,可能构成普通法下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被指涉嫌触犯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有关的罪行。

  必须注意的是,在类似的背景下,梁国雄在区域法院DCCC 546/2016一案中,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他被指以当时为立法会议员的身分,透过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笔二十五万港元的款项,而没有向立法会作出申报。

  经审讯后,区域法院法官李运腾指出:

(一)并没有规定立法会议员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机构的捐款/财务资助;
(二)如立法会议员代表其政党/组织收取捐款/财务资助,并不触及申报的规定;
(三)证据上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否定梁国雄可能代表其政党(即社会民主连线)收取上述款项;及
(四)根据上述(三),并不能断定梁国雄有责任向立法会申报该笔收取的款项。

  因此,李运腾法官于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梁国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

  与梁国雄的情况类似,现有的证据显示,李卓人及梁家杰有可能代表其政党/组织收取相关款项,并无合理机会按所需标准证实李卓人及梁家杰个人收取有关款项。按前述的基础,他们没有责任向立法会申报收取上述款项。因此,不能证实他们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

  由于不能证实李卓人及梁家杰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所以也没有合理的机会证实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有关的罪行(例如串谋)。

  此外,为了完整起见,案中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上述人士触犯其他刑事罪行。

  律政司决定不对上述人士提出检控,是依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而作出的。

  律政司对上述案件的决定作出解释,让市民对这宗备受公众关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2018年02月0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