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藐视法庭行为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答复:

问题:

  据报,上月初,有一名不满某案件判决的女子在法庭外辱骂该案的裁判官,其后被警方以涉嫌藐视法庭拘捕。然而,过去不时有人公开辱骂或诅咒法官后未有被拘捕或检控。例如,二○一六年十月,本会一名前议员被裁定普通袭击罪罪成后,公开具名辱骂该案的裁判官为“狗官”,而其支持者更诅咒该法官“死全家”。有市民质疑,当局就藐视法庭行为的执法标准不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因涉嫌藐视法庭而被拘捕及检控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涉案行为的类别(例如阻挠或拒绝执行法庭裁决或命令、扰乱法庭秩序及在法庭内或外辱骂法官)列出分项数字;

(二)当局分别以何准则决定是否拘捕及检控涉嫌曾作出藐视法庭(特别是辱骂法官)行为的人士;当中的考虑因素是否包括涉案人的政治立场及背景、被辱骂法官的种族及国籍,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及团体就涉案行为表达的立场;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复检过去三年内发生、对涉案人未作出拘捕或检控的公开辱骂及诅咒法官案件,以回应市民对当局执法标准不一致的质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元素。香港特区政府尊重个人的言论自由,社会人士有权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就法院的裁决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理性的讨论亦可以提高法治意识。然而,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本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指出,“针对司法机构工作的评论,不论表面看来是褒是贬,都应当在有理可据的基础上作出。”我强调,对法官及司法人员作出人身攻击及辱骂,甚至是向他们作出威吓,均会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及打击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我重申,法庭命令及法律要有效地执行,对维护法治尤为重要。临时强制令是法庭作出的命令,虽然是临时性质亦必须遵守。违反或忽略遵守临时强制令亦极有可能构成藐视法庭。法院在处理临时禁制令的判决中曾指出,即使被告人认为法庭命令有错,也不应违抗,而是应先遵守命令,再依循司法程序提出反驳理据。

  我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说明,身为律政司司长,我有责任确保《基本法》明订的司法独立受到尊重,法官不会遭任意攻击或批评。

  一如过往,律政司对任何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都十分关注,在合适和有需要时,会毫不犹豫采取适当的跟进措施。

  普通法所指的刑事藐视法庭,是指蓄意干扰司法工作妥善执行的行为,而相关行为有确实风险会对司法工作的妥善执行构成干扰。藐视法庭涵盖多种不同的行为。在法庭上作出扰乱聆讯或侮辱司法人员的行为、被法庭传召为证人的人拒绝宣誓作供、在法庭外发布诽谤法院的言论、在审讯当中发布影响公平审讯的报道、妨碍执行法院命令等等,均可能构成以上所指的刑事藐视法庭。以诽谤法院的藐视法庭为例,过往有案件显示藐视法庭者可被判处巨额罚款及监禁。

  一般而言,如律政司获悉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或由司法机构转介,会将个案转介执法机构调查。若公众人士目击或注意到他们认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当然亦可向执法机构举报及提供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条文亦赋予法院权力循简易程序惩处藐视法庭的人,例如是《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9条及《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20条,这些条文涵盖在裁判官或法官席前作出具侮辱性的行为,干犯者最高可被判处10,000元罚款及六个月至两年监禁(视乎适用的条文而言)。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也可出现藐视法庭的情况。民事藐视法庭一般而言是指民事诉讼一方违反或忽略服从法庭的命令,或对法庭作出的承诺。民事藐视法庭一般由诉讼一方向法庭申请提出将涉嫌违反法庭命令的另一方交付羁押,提出申请的一方需要向法庭证明另一方违反或忽略服从有关法庭命令或对法庭作出的承诺。藐视法庭的行为视乎严重程度,处罚方法可以包括入狱、缓刑或罚款。

  就黄定光议员有关涉嫌藐视法庭行为拘捕及检控的三个问题,律政司综合回复如下:

  涉及藐视法庭行为的种类和罪行众多,政府执法部门及律政司未有备存一套涵盖所有相关个案的数字。因此,政府未能提供涉嫌藐视法庭案件的相关数字。

  如警方有合理怀疑有人涉嫌藐视法庭,会展开调查。警方是专业的执法部门,一向依法办事,并一直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去处理和调查每一宗案件。就每一宗案件考虑是否作出拘捕时,警方必须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所得的证据考虑涉案人士是否有涉嫌违法。有关人士的政治立场或背景,不是警方执法时的考虑因素。

  若有需要,警方会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律政司须按照《检控守则》行事,决定是否进行检控:首先须考虑是否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即根据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如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则须进一步考虑作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虽然惩处藐视法庭的法律程序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别(有关案件会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但以上有关拘捕和检控的基本原则均适用于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个案。

  再者,就已决定不进行检控的案件,如有充分理由(例如获得案中原先未有预期可获得的重要证据),则律政司亦会复检先前不进行检控的决定。

  我必须强调,执法人员和律政司是按上述的基本原则公正地行事,不会亦不得受涉案人士的政治立场和背景、种族和国籍、社会大众或专业团体的舆论等等与案件无关的因素所影响,更不会持双重标准。

  多谢主席。

2018年02月0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