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议调高《致命意外条例》亲属丧亡之痛的赔偿款额

  律政司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向立法会作出预告,拟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条例》)动议决议,把裁定给予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法定款额(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增加至二十二万元,以反映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间通胀的累积影响。

  律政司并建议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每两年检讨该赔偿款额一次,以反映通胀的影响。

  律政司发言人说:“《条例》于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许为死者受养人的利益,就某人导致死者死亡的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向该人提出索偿的诉讼。根据《条例》提出的诉讼,可申索包括第4(3)条所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条例》第4(5)条则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有关款额。”

  发言人表示:“《条例》自制定以来,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曾在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调整。现时,款额订为十五万元。”

  律政司二○一四年年中检讨该赔偿款额,参考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的累积通胀后,建议把款额增加至十九万元,并谘询香港律师会(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的意见。

  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回应时建议把款额调高至二十五万元,理由是订定增幅时,不仅应考虑通胀,也应考虑“本港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发言人解释:“律政司其后再作详细考虑,和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方法,并且谘询政府统计处和政府经济顾问意见。得出的结论是一个经济体的‘社会和经济状况’涵盖很多不同范畴,如人口增长与结构、房屋、经济增长等一糸列因素。因此,没有单一指标可概括显示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律政司认为,对即将和日后进行的赔偿款额检讨而言,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根据通胀调整款额,是简单和客观的方法。

  律政司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后,拟动议决议,把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增至港币二十二万元,这足以涵盖由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的累积通胀。

  律政司今日已向立法会作出预告,拟于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条例》的第4(5)条动议相关决议。

2018年05月2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