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检控决定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资深大律师(在律政司司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复:

问题:

  去年六月,有一位知名人士涉嫌恐吓一名采访中的记者,而律政司至今仍未决定是否对该人提出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在处理涉及知名人士的刑事案件时,是否需较长时间研究案情以作出检控决定;如是,原因为何;如否,为何律政司至今未就上述案件作出检控决定;

(二)律政司就该案件作出检控决定时的考虑因素,以及当中是否包括提出检控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公众利益;

(三)律政司有否评估至今未就该案件作出检控决定,有否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打击新闻从业员的士气;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律政司会否加快处理该案件;

(四)鉴于《罪行受害者约章》订明“在不妨害案件进度或结果的情况下,罪行受害者有权知悉案件的进展情况”,过去两年每年律政司接获记者作为案件的受害人查询案件进度的宗数、律政司未有在服务承诺时间(即十四个工作天)内作出回复的宗数和原因,以及有何改善措施;及

(五)律政司会否定期统计涉及威胁新闻采访自由的案件,并尽快作出检控决定,以彰显其维护新闻采访自由的决心?

答复:

主席: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恪守《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下的宪制责任,以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方式处理所有检控工作。《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就检控人员的独立性,律政司的《检控守则》有详细阐述。根据《检控守则》第1.1及1.2段,检控人员在作出决定和行使酌情权时,检控人员必须根据法律、可接纳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控方已知的其他相关资料,以及任何适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具体而言,检控人员不得受下列因素影响∶

(a)任何涉及调查、政治、传媒、社群或个人的利益或陈述;

(b)检控人员对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个人感受或看法;

(c)作出的决定对处理案件的人在个人或专业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

(d)对政府、任何政党、任何团体或个人在政治上可能带来的影响;

(e)传媒或公众对有关决定的可能反应;

(f)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关人士的种族、宗教、性别、人种或国籍、肤色、语言、政见或其他主张、社会阶级、社会或政治连系、公职地位或其他社会地位、合法活动、信念、财产、健康状况、残疾,或任何其他个人特性(即使或需基于其他原因而顾及这些考虑因素)。

  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检控人员必须依据《检控守则》的指引行事。基本原则是,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且符合公众利益,否则不应展开检控。

  上述有关检控工作的独立性,及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原则,适用于每一宗案件。律政司不会因为案件是否涉及公众人物或传媒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

  就何启明议员第(一)至(五)项提问,律政司回答如下:

(一)及(三)案件由展开调查至提出检控的所需处理时间,视乎多项因素而定,包括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需要处理的证据数量、谘询法律意见的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就法律意见作出进一步跟进等。由于每宗案件涉及的证据和法律也不一样,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所需时间也不一样。

  举例来说,就与“占领运动”相关的检控工作而言,由于被拘捕人士数目众多,涉及的证据繁多,刑事检控科的同事须花大量时间去研究和审视相关资料及有可能出现的法律或技术问题,例如负责同事需要用相当长时间审视录像证据、考虑其“可接纳性”等证据法上的问题、分析每件事件的个别情况,以及就每名相关人士的适当处理方法提供法律指引。此外,除非相关事件可先行独立处理,“占领行动”涉及的众多事件往往环环相扣,不可将个别被捕人士作“斩件式”独立处理。反之,律政司有必要就众多名被捕人士作整体通盘考虑。就“占领运动”后拘捕的四十八人(包括部分怀疑在事件中扮演主导角色的人士),警方在征询律政司意见后,已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串谋公众妨扰、煽惑他人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名落案控告其中的九名人士。该案已定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进行审前复核,及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进行审讯。因此,有关的检控工作并非如问题中所指,仍未就任何有关的发起人作出检控决定。

  我希望重申,律政司会致力确保所有的检控决定会适时作出,但个别案件(包括涉及知名人士及/或针对新闻从业员的涉嫌违法个案)的处理进度受上所述的因素影响。因此,一般而言我们未能(亦不宜)因为涉案人士的身分而加快处理时间(涉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除外)。

(二)正如上文所述,检控人员只会根据适用法律、相关证据、《检控守则》以及任何适用的政策或指引考虑每一宗案件,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根据《检控守则》,每一宗案件都只能在确立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并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方可提出检控。而任何涉及政治或传媒的利益或陈述、检控与否对任何团体或个人在政治上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涉案人士的社会地位,都绝对不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四)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服务承诺,是在接获关于检控政策或决定的查询时,于十四个工作天内作复,而如果未能在这限期内详尽作复,也会给予初步回复。另一方面,当执法机关正就案件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指引,律政司不宜评论案件的具体进度及处理方向,以免对可能衍生的刑事法律程序有所影响。

  律政司并无就记者作为受害人查询案件进度的数目或就有关查询延迟回复的数目,备存资料。但律政司会继续努力按上述的服务承诺,并以不影响刑事法律程序为原则,处理关于检控政策或决定的查询。

(五)新闻自由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其他香港法例保障,特区政府包括执法机关和律政司也尊重和致力维护新闻自由。律政司重视针对新闻从业员的涉嫌违法行为,并会确保检控决定适时作出。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