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法律政策专员根据《致命意外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资深大律师(在律政司司长缺席期间)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动议的拟议决议致辞全文:

主席先生: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附录一所印载的决议。

  这项决议旨在把《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条例》)第4(3)条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法定款额增至220,000元。

  《条例》在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许为死者受养人的利益,就某人导致死者死亡的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向该人提出索偿的诉讼。根据《条例》提出的诉讼,可申索包括第4(3)条所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条例》第4(5)条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有关款额。《条例》自制定以来,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曾在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调整。现时,款额订为150,000元。

  政府曾在二○○○年检讨款额,在考虑一九九七至二○○○年期间消费物价指数下跌及其他因素后,认为当时没有理据调高款额,并且把检讨结果告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累积通胀率整体下降的趋势曾一度维持,而参照每年三月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该指数在二○一○年三月才回复到一九九七年的水平。

  二○一四年年中,政府开始检讨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参考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的累积通胀,建议把款额增至190,000元。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回应谘询时提出反建议指,拟议的增幅不仅应考虑通胀,也应考虑“本港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其后,律政司就能否和如何客观地量化“本港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谘询政府统计处和政府经济顾问办公室。得出的结论是,一个经济体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可涵盖很多不同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增长与结构、公共卫生、房屋、社会福利、罪案、社会稳定、经济增长、业务表现、通胀、就业收入和入息。因此,没有单一指标可概括显示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律政司也同时研究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方法。在英格兰及威尔斯和加拿大多个司法管辖区,即艾伯塔(Alberta)、马尼托巴(Manitoba)、萨斯喀彻温(Saskatchewan)和育空(Yukon),虽然已订立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但都没有把“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纳入为调整损害赔偿款额的考虑因素。

  因此,政府认为,基于没有客观方法量化“本港不断转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在检讨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时,不宜把有关款额订在高于通胀的水平,以反映该等状况。

  二○一八年五月,我们已就政府今日提出动议透过决议调高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至220,000元的建议,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决议获得事务委员会委员、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和香港保险业联会支持。根据《条例》第4(5)条提出的拟议决议案小组委员会亦于二○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讨论该决议,会上所有出席的委员均表示支持。

  至于今日的决议中220,000元的款额是按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间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除了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期间外,以每两年检讨一次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计算,并把估算所得两年一次的调整额,逐一调高至最接近的5,000元整数,从而得出的。决议如获通过,会在刊登宪报当日起生效,而所增加的款额宽松地涵盖了由一九九七年三月至二○一八年三月的累积通胀。

  对即将和日后进行的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检讨而言,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并根据通胀调整款额,是简单和客观的方法。在这基础上,政府今后可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每两年定期检讨一次,并在有需要时提出动议,决议调整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这项决议。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