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档案法》谘询文件(附图/短片)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档案法小组委员会今日(十二月六日)发表谘询文件,就现行公共档案管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如认为需要的话,则采用何种改革方案为佳,谘询公众意见。

     档案法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城资深大律师于记者会上表示,经衡量后,小组委员会的初步看法是确有理据支持订立档案法,以进一步加强香港公共档案及历史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保存工作。

     现时,政府档案和历史档案的管理由行政制度规管,在此制度下的中央档案管理和服务机关为政府档案处(档案处)。

     小组委员会研究过数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作业方法,特别是澳大利亚、英格兰、爱尔兰、新西兰和新加坡。经过比较后发现,几乎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小组委员会详加研究的上述五个司法管辖区都实施不同广度和深度的档案法。

     廖长城说:“小组委员会认为一方面既有支持在香港制定档案法的考虑因素,但另一方面在实施上亦有实际要关注的事项。”

     他续称,档案及历史档案管理本身是一门专门科目。然而,小组委员会相信政府档案是构成属全民拥有的社会共享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小组委员会除了胪列其观察和初步看法外,还提出多条谘询问题,尽量让更多公众人士参与是次谘询工作。小组委员会谘询公众多条重要问题,包括:

   你认为是否有理据支持订立档案法,以加强现行的公共档案及历史档案管理架构?理由为何? 档案处在政府内的现行编设位置应否维持下去? 现有措施是否足以确保各政府决策局/部门遵行其档案管理责任? 在受涵盖公共机构的范围方面,我们的初步看法认为效法英格兰、爱尔兰、新西兰和新加坡的做法会较为可取,即不时列举应受公共档案管理制度规管的特定机构。至于档案管理机关的监督程度,我们认为采用“针对个别情况处理”的方式会较恰当。你同意我们的初步看法吗?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

     所有意见请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或之前以邮递(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传真(3918 4096)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送达法改会档案法小组委员会秘书。

     公众人士可于法改会的网站阅览谘询文件内容及摘要,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亦可按上述地址往法改会秘书处索取文本。

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档案法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城资深大律师 (右三);小组委员会成员陈华叠(右二)、李达诗(右一)和许伟强资深大律师(左三) ;法改会秘书长黄庆康(左二)和小组委员会秘书梁东华 (左一)今日(十二月六日)出席记者会,发表档案法谘询文件。
法改会发表《档案法》谘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