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监察作慈善用途的遗产的管理事宜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的会议上,讨论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管理事宜。此外,政府于今年初披露,已于二○一七年五月备妥该笔遗产用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草拟本,并正等待华懋慈善基金(基金)作出响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代表于上述会议中答允,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向该事务委员会提供遗产的临时管理安排及财产分项资料,政府为何仍未提供该等资料,以及可否立刻提供;

(二)是否知悉,该笔遗产的下列资料:(i)现时总值、(ii)临时遗产管理人、外聘经理及其他涉及管理遗产人士(请列明)分别至今已收取的费用总额,以及(iii)过去三年每年用于慈善用途的款额;及

(三)政府与基金就管理计划进行的磋商是否已完成;(i)若否,政府有否设定限期;政府最迟会于何时向法庭寻求指示,以确保尽快确定及执行管理计划;会否考虑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该笔遗产(例如委任政府官员加入基金的董事会);(ii)若是,政府是否已向法庭提交管理计划?

答复:

主席:

  就涂谨申议员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管理等事宜的提问,律政司回复如下:

(一)及(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举行的会议中要求律政司提供资料,阐述(甲)法庭就该笔遗产批准的临时管理安排,(乙)华懋集团管治委员会内各成员的背景、资历及薪酬,以及(丙)该笔遗产下的财产的分项资料。

  律政司司长于本年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响应谢伟俊议员提问的答复中,已详细解释法庭就该笔遗产批准的临时管理安排。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该笔遗产按照法庭所颁的命令,由原讼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作临时管理。现时的临时遗产管理人由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陈伟棠、庄日杰及黄德伟出任。

  作为「法院人员」(officers of the Court),临时遗产管理人须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负责,而法庭亦有权在有需要时向临时遗产管理人颁布指令。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一直受法庭监管,包括审阅其定期提交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律政司一直以来也有密切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及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紧密联系,包括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定期报告、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事宜、按情况及需要要求临时遗产管理人作出跟进和汇报、协助法庭处理临时遗产管理人在过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时就该笔遗产的临时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寻求指示。

  律政司会继续密切关注临时遗产管理人就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以及牵涉华懋集团及基金的法律诉讼,并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跟进。

  就该笔遗产的资料,律政司已向有关人士索取更新资料。经取得他们的同意,现将可以公开的资料载列如下:

  该笔遗产的核心资产包括华懋集团内各公司的资产。按有关未经审核的合计管理报表,截至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为止,华懋集团的资产净值约为港币一千三百七十亿元。根据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的判决,华懋集团于二○一二年的资产值约超过港币八百二十亿元。

  由于华懋集团不是上市公司,在征询了有关人士的意见后,除上述资产净值外,律政司不便透露财产分项的详情,因当中涉及敏感及机密资料。

  华懋集团由管治委员会监督,现任成员如下(按英文姓氏排序(临时遗产管理人除外)):

(一)陈鉴波(集团财务总监);
(二)蔡宏兴(集团行政总裁);
(三)龚仁心医生(集团管治委员会会议主席);
(四)梁炜才(集团司库及土地评估部主管);
(五)刘元春(集团人力资源部主管);
(六)吴崇武(集团销售部主管);
(七)王弘瀚(集团租务部副主管及营运总监);
(八)区兆邦(临时遗产管理人的代表);
(九)陈伟棠(其中一位临时遗产管理人);及
(十)庄日杰(其中一位临时遗产管理人)。

  在二○一五至二○一八年期间(截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为止),华懋集团每年均向不同的慈善机构及其他单位捐款作慈善用途,总额超过港币二千二百万元。在上述期间,每年捐出总额分别为约港币九百七十万元、港币五百万元、港币四百万元及港币三百万元。

  至于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在法庭的委任命令经已有所规定,并受法庭的监督。由于有关命令是在非公开的聆讯作出,在法庭没有颁令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透露有关资料。

  律政司及基金亦有一直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收费,倘双方认为某笔费用过高或不合理,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评定有关费用,以确保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费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三)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就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嘱所作的判决,裁定基金是以受托人的身分持有该笔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有关遗产。由于落实执行遗嘱的工作仍在进行中,该判决并不影响现任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继续按法庭的委任履行上述妥善管理和保存该笔遗产的职责,直至法庭另有颁发命令为止。因此,现阶段基金未有接管该笔遗产。律政司会继续关注基金的财务状况。

  在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终审法院判决)后,律政司一直与基金就拟备管理计划的内容进行会面及保持沟通。为了促进有建设性及坦诚的讨论,双方同意在现阶段将有关沟通的详情保密。双方曾讨论拟备管理计划的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设立,并参照二○○二遗嘱的条文及终审法院判决所载的有关指示拟备了管理计划拟稿。

  律政司与基金正积极讨论管理计划拟稿的内容,并希望尽快取得共识。如有需要,律政司或会在二○一九年第一季度就该管理计划向法庭提出申请以寻求指示。

  此外,律政司将继续就执行该遗嘱的详细安排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联络及在适时索取有关资料。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