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六日)出席立法会会议后,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律政司司长: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处理刑事检控案件时,是按《检控守则》处理。《检控守则》和《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将我们的独立性写得很清楚。《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障律政司处理检控事情时的独立性。《检控守则》强调检控人员是独立的,不会就一个人有什么社会地位、什么政治背景去作出任何偏颇的事情,他只是公平、不偏不倚地作出检控决定。这是第一点。

  《检控守则》亦写得很清楚,他不会因为该决定对社会或政治有什么影响,或者对某些政党,甚至乎对政府有什么影响,而将其决定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从头到尾,作出检控决定都是按法律和看证据而作出决定,这一点想跟大家分享。

  第二点就是我们提到外聘或者外判大律师这事情。在我们处理案件时,我们要分两个层次,一个是检控决定前,我们会否寻求外间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以及作出检控决定后,我们会(否)寻求大律师或资深大律师帮我们出庭。我们现时主要的相关讨论是,检控决定前会否寻求外间大律师(意见)。就这方面,其实律政司的工作,一向作出检控决定均由司内同事去做,如果涉及司内人员时,例如案件嫌疑人或受害人,甚至乎证人是司内的人员时,我们认为适当的做法,是寻求一个外间的法律意见。如果该案件有特别需要,需要外间的法律意见帮忙时,在具体个案有需要时,会有机会寻求外间的法律意见。所以我们在此再一次强调,寻求外间法律意见不是我们惯常的做法。

  我举出最近三年的数字让大家理解一下,在二○一六、二○一七、二○一八年,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前,寻求外间法律意见的宗数分别是0宗、1宗和0宗。由这些数字大家可以清楚见到,我们不会惯常地寻求外间大律师的法律意见,亦如我刚才所讲,《检控守则》大家也很清楚,我们不会因为某人是涉案人士而我们必需寻求外间法律意见,亦不会因为某些政治影响,或担心社会、公众、媒体有什么影响而将我们的法律原则放弃。我们会按法律和证据去做。

记者:外间现时的观感是,不寻求外间法律意见的决定,你会否觉得外间的观感是会觉得律政司有偏袒?如是,会否做不到justice has been done and seen?

律政司司长:多谢这位朋友的问题。当我们考虑一个案件时,我们当然会注意到,每位检控人员接到一个个案处理时,他也要检视自己是否有利益冲突,又或会否有apparent bias,即偏颇观感,这是一个客观以及有一个法律原则去做,因为这样才能对每一件事有一个可预见性,而不是某一个人觉得这样,另一个人觉得那样。客观上,如何叫做有偏颇的观感?英文text(文本)我不记得exact wordings(确实字眼),但其实是指一个 "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 having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into account, considers there is a real risk of bias"。在我们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也会考虑到这一点,如果没有这个情况时,我们不会因为可能有些政治敏感,或可能公众或媒体的反应如何,而因此受到这些影响,而影响我们的决定,所以我们要跟着这些法律原则去做事。

记者:《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写明“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有人觉得曾荫权由于没有申报而被判罪成,但为何梁振英没有申报财产,而你在声明内亦有提及,他没有申报收取UGL五千万元,为何你们却不控告他?背后的理据为何?有何理据不寻求法律意见?另外,关于你的僭建方面,你会否再进一步公开蔡维邦给予你们的资料,因为有人觉得背后的理据好像到现在仍不清楚,为何只是控告你的丈夫,而不控告你?你如何看?

律政司司长:首先大家要明白,这亦是很重要的,我们不可就个别案件作出任何评论。刚才提及的两个案件,现在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所以不应该作出评论。不过,我尝试就你的问题,回答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譬如有一些法律的意见,大家需要知道,法律意见在法律上是受到法律保密特权的保障。换言之,熟悉法律的人士知道法律意见不是随便可以公开给大家看,所以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大家要明白。至于在细节上,为何我们不在案件上谈得很详细,每一点的证据为何,即是当我们发出一些声明时,我多谢这提问和与大家分享一下。其实我们惯常的做法,是不会随便就作出决定,尤其是在不作检控的情况下,我们会作出一个声明。但在一些情况,可能社会已经关注时,我们会作出适当回应和声明,因为我们需要知道,我们作出声明时,不可以谈及所有细节。《检控守则》第23.4段列举了一些原因,譬如法律特权的保密、法律意见、证据的保密性、涉案人士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私隐,我们都要尊重。更重要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不可以随便把相关证据公开,引致在《检控守则》有提及的公审情况。通过公审的情况做这件事情时,相关人士便会失去刑事司法程序的保障,这对香港的司法公正,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希望大家明白,我们谈及我们的决定时,我们的原因都是有原则,有法律标准,我们作出一个专业判断来告诉大家有多少相关事情。

记者:现时公众观感的确是觉得决定有问题,会否重新检视决定?

律政司司长:检控决定已经作出,如果有特别原因,例如发现新证据而执法机关再向我们寻求法律意见,我们会再处理。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