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刑事检控专员的委任事宜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公告,公布行政长官已于同日委任律政司内一名首席政府律师为刑事检控专员(专员)(该公告附有以下备注:署理律政专员职务)。其后,政府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在宪报刊登公告,公布行政长官已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委任该人为专员。关于专员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遴选专员的准则及程序为何;

(二)鉴于上述人员已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获正式擢升为专员,为何政府于超过半年后(即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才把有关委任在宪报刊登;及

(三)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历任专员的署任期(如有的话)分别为何?

答复:

主席:

  经谘询公务员事务局,现综合回复如下:

(一)甄选刑事检控专员的准则包括专业才能、正直品格、在刑事法律及检控工作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判断力、领导才能、沟通技巧,以及视野等。根据既定的公务员聘任程序,遴选程序包括组成遴选委员会、订立遴选准则等,而遴选委员会的建议亦会按规定征询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

(二)梁卓然资深大律师于二○一七年底经进行内部晋升及公开招聘程序后获委任为刑事检控专员。有关任命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及刊宪,而梁卓然资深大律师亦由同日起署任刑事检控专员六个月。在署任期完结及完成与聘任公务员相关的行政程序后,梁卓然资深大律师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下旬获公务员事务局批准正式晋升为律政专员(首长级第6级律政人员),生效日期追溯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即完成六个月署任期)。有关安排随后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刊宪。

(三)循内部晋升途径获推荐晋升部门首长职级的人员,一般须在实际升职前署任,从而确保该人员有足够能力履行部门首长级别的职责。晋升部门首长职级的建议,包括有关的署任安排,是由晋升选拔委员会在考虑各相关因素后作出,并在经征询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公务员事务局作为聘任当局批准。

  除晋升途径外,刑事检控专员一职以往亦有同时经公开招聘程序物色合适人选担任。如有关人士经公开招聘程序获推荐,署任安排则并不适用。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共有三任刑事检控专员在署任三或六个月后获实际升职,他们包括麦伟德资深大律师、薛伟成资深大律师及梁卓然资深大律师。此外,江乐士资深大律师在一九九七年十月接任为刑事检控专员时直接获实际升职。另外,杨家雄资深大律师则于二○一三年九月经公开招聘程序获委任为刑事检控专员,署任安排并不适用。

  由于招聘及晋升牵涉不同的安排和程序,因此,就委任各刑事检控专员的署任期作比较,并不合适。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