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十二日)到访南区区议会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司长,想请问有关移交逃犯条例,台湾表示未必会考虑接受,认为对他们的司法管辖有问题。另外,大律师(公会)提出会否考虑以修改《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而取代修改移交逃犯条例,律政司对这方面有何看法?

律政司司长:《逃犯条例》的修订其实源自我们的法制,所以我们在理解《逃犯条例》时,第一,我们要知道启动时,需要先有行政程序,才能启动,接着如果真的决定要移交时,该人士会在法院经过司法程序,所以有法院进行把关。在整个安排上,香港的法制是完善的。可能有人会担心在其他地方有的罪行,在香港也可以(要求)移交逃犯,我亦藉此机会跟大家说,香港一直以来有一个法律原则,是Double criminality--双重犯罪原则,即该罪行在当地是刑事罪行,而在香港亦是一个刑事罪行时,香港的法院才会考虑移交该逃犯,但当然当中亦有safeguards(保障)等。所以我们希望大家对《逃犯条例》的修改要清楚一点。

  第二点亦很重要,保安局局长现时正聆听各界的意见,知悉这些意见后,我相信他才会到立法会提交相关的条例修订。

  另外一条题目提到大律师公会的建议,大律师公会的建议中有很多地方需要小心研究,因为建议所提及的法律基本原则中有一些不同之处,我们亦注意到,在法律上需要研究。

记者:司长,你上次表示修例是为了填补漏洞,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初这条条例并不是有漏洞,而是特别去写不包括中国的其他地方,因为双方的法制有差异。但既然现时两地的法制差异还未解决,是否需要急于修例?另外,今日有人就UGL案入进行司法复核,要求重新审视不起诉梁振英和周浩鼎的决定,律政司会否重新审视?

律政司司长:我先说《逃犯条例》,你的说法是指现时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未能达成一致时便进行(移交逃犯)。我要强调,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制度不会跟内地的法律制度一样。很多时候、绝大部分的时间在移交逃犯时,因为是跨国、跨境的动作,所以一定会涉及多于一个法律制度,大家先要清楚这一点。

  至于提出司法复核的问题,因为案件既然已进入司法程序,我更加不方便在此提出其他意见。

记者:大律师公会指你们是暗渡陈仓,其实是否这样?不论是美国商会或香港商界也很担心,其实在商业犯罪上豁免是否可以考虑?

律政司司长:我不会评论他人的意见。我刚才跟大家说过,大家要理解《逃犯条例》的整体安排,至于最重要的相关罪行,现时有四十六个罪行,我相信(保安局)局长已听到大家的意见,就某些罪行上要如何处理,他会作出适当的考虑然后再作安排。谢谢大家。

2019年3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