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三日)出席立法会行政长官质询时间后,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记者,大家好,最近行政长官、保安局及律政司的同事已向大家解释有关《逃犯条例》的事宜,我感谢大家今日可以让我藉这个机会再详细讲解。我不会就某一个观点或某一句说话作回应,希望大家给我一点时间,让我将整个程序说出来,大家理解了程序后,对整体事情可能会更清楚。

  移交逃犯通常的情况是这样的,首先,相关的地方会提出一个申请,交予律政司,希望将某位疑犯移交到该地。律政司会就所提交的文件作出研究,研究的结果,我稍后会再讲所研究的内容。研究的结果可能会建议行政长官签署证书,启动移交程序,又或者如果证据不足,我们便不再跟进此事,两个可能性均有,我稍后会再讲这点。律政司检视文件后,便会交予行政长官,假若我们认为可以继续该程序,交予行政长官后,她便会签署一个证书,保安局相关人士便会逮捕该疑犯。在证书发出和逮捕之间有一个时限,这案件需要呈上法庭。当呈上法庭时,律政司会把手上收到的文件,即是刚才所讲我们研究的文件以及我们的看法,向法庭陈述。最重要的是,这位被移交或可能将会被移交的逃犯是绝对有权在香港的法庭就该文件提出其主张,包括其他的保障,我会其后详细再讲。在很多时候,他可以聘用律师,所以情况并非很多说法所讲的“很简单,法庭不能把关”。法庭是绝对可以看文件,听取双方的陈词,双方是指律政司的同事,以及可能被移交的人士,然后法庭才作出一个命令。法庭亦可以决定律政司申请移交不成立,亦是有案例是不成立的,而该人士立即获释。法庭假若决定该案要继续移交,就会发出一个法庭命令,最终是由行政长官发出一个移交的命令,该疑犯才会被移交到外地。所以程序上很简单,我重复一次。由律政司第一个看(审视申请),然后行政长官决定是否启动,(然后)法院进行公平审讯,行政长官再发出一个移交令,整个程序才完成。所以绝对不是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构便可以将一件事完成。这是相关的程序,希望大家理解。

  第二点我想讲的是保障,因为大家也很担心保障会怎样?政治犯会怎样?我们的条例中,其实我现时跟大家所讲的保障,在条例上已经全部写明,现时的条例和将来修订的条例,这些保障绝对不会有任何修改。保障有好几项,我重点讲数项。有一个最重要,或者大家可能不太清楚的,我想在此说清楚。第一个是双重犯罪保障double criminality,这个要求其实是普通法国家和法域常用的一个保障。简单而言,申请移交的地方,(有关行为)在该地发生是一项刑事罪行,但假若在香港不构成香港法例中的刑事罪行,这个双重犯罪原则不成立,(香港)不会考虑任何移交程序。

  什么叫double criminality,实际的操作如何?律政司的同事或任何律师均会这样做,这是律师很清楚的事宜。律政司的同事会审视在当地的法律下,现时申请移交的地方所提出的事宜,是否在当地有一个刑事的情况,他们会审视证据和刑事罪行的控诉是什么,如果我们修订条例后,会审视该罪项是否我们三十七种罪类的其中一种,以及假若在当地判处有罪后,其判刑是三年或以上,这是从外地的法律来看。审视外地的法律后,这项工作完成。第二项更重要的工作,或者大家很多时候忘记了,所以我要再强调的是,将事实或因由、究竟事情如何发生,将事情用香港的法律来看,看看事实或证据上,是否能够构成在香港法律下的一个刑事罪行,(如果)构成,则要看看是否该三十七个罪类中的其中一种,以及是否判刑三年或以上,两方面均符合,才符合普通法地方很关注和重视的双重犯罪原则。所以不是外地的某一个刑事(罪行),香港便马上一定移交,绝对不是如此,香港对双重犯罪原则,在普通法上,我们绝对遵守。

  第二类,我听到有些市民很担心,政治犯又如何呢?条例中清楚写明,对于政治罪行、政治犯,我们不移交。再有些人说万一有一些罪行写明是别的事情,但其实背后是与政治有关又如何呢?条例亦写明,如果是宗教、种族或政治的原因,无论表面上是有关的,又或者实质背后是有关的,我们均会考虑此因素,如果是因为这些原因,我们不会移交。所以考虑人权保障时,大家要清楚知道进行审视时,第一是由律政司审视,律政司审视后建议行政长官启动程序,启动后逮捕该人士后,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他需要到法庭。刚才我所讲律政司所做的事情,在法庭上法官会重新审视一次,他不会因为律政司呈上证据他便会接受,因为他会重新审视一次。他重新审视时,该名被移交的人士亦会将他认为,例如证据不足、不构成在外地的一个罪类,又或者他认为在香港不属于一个罪类,又或者他认为是一个政治问题,他全部有权聘请律师,在法庭作出申请和主张。法庭会看证据和听取两方陈述后,才会作出一个决定是否移交,然后最后才提交予行政长官。所以把关并非简单如有些人认为是行政长官最终可以一个人做决定,绝对不是,这是错误的。我刚才讲过有很多地方需要考虑,而最重要的是在法庭上,该名被移交的人士是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提出其主张和看法。

  我在此希望就程序跟大家说明清楚,程序和保障就是这样,我希望大家理解事情后报道时会比较完整。

记者:司长,其实有两个问题。台湾陆委会清楚表示对现时政府的修例有保留,而政府一直说今次修例是为台湾谋杀案的死者彰显公义,如台湾方面已作表示,而政府继续强行用这方式去修例,如何可以协助死者家属?另外,法律层面上,大律师公会有执委说法庭只可以审视是否有表面证据,亦有律政司前官员指出根据修订建议,日后申请引渡文件不需要法官、裁判官或官员签字认证,变相削弱被移交人士的权利保障,这方面你有什么回应?

律政司司长:多谢你的问题,我先就后面的部分作出回应。首先,就法庭程序,我刚才跟大家说,法庭会听律政司的主张、意见、提出的相关资料,当然这些资料是由申请移交的国家、地方提供予香港政府考虑。这些文件、证据提交法庭之后,被移交人士可以主张认为够或不够等。法庭所采取的standard(标准)或制度为何?法庭要考虑表面证据。有人觉得表面证据很容易,随意什么也可以是表面证据。对不起,这是不正确的。表面证据是什么呢?若在香港法院要起诉某一位人士,法院听取控方证据后,觉得辩方须要答辩的话,即是有case to answer,我们才称它为表面证据,法庭是按照法律理解,以这个原则去符合这个表面证据。

  另外,就你的问题的第二部分,提交什么文件,是法院提交还是怎么样等。大家要看一看法例,其实在现时法例,可以是由法庭或政府相关机构提交。每一个地方的做法一向都不同,有一些来申请的时候,是由法庭提交,有一些地方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所以这个做法说全部都是法庭提交,这是有一点不全面理解条例的情况。所以我希望说清楚这一点。

  回答你第一条提问,我们知道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在一个法治社会内,无理由、完全无办法可以就一些我们知道走来香港的逃犯。其实这个整体修例,让我们可以作为一个法治地区彰显公义和法治,是必须要有的一个条例,令一些逃来香港的逃犯,我们可以合法、有法例、有制度可以把他移交回到相关地方进行审讯。至于究竟我们能否做到,当然首要在立法会通过,若立法会不通过,我们便继续没办法做一些我们应该做的事,其实作为律师,亦希望有这样一个制度。至于你说台湾方面的具体情况,我或者只能引述(保安局)局长已经说过的话,的确台湾有与他沟通过,实际是如何操作,我觉得我们要先做好自己,尽快立法,才可以继续处理这件案。

记者:其实政府仍不能回答一个问题,是否中国司法这二十二年进步很多,忽然可以签?当年说因为中国的司法和人权未到国际水准,但香港不可以解返疑犯上去,政府应该要回答,不可表示不评论,因为会解返上内地,这是直接打破防火墙。第二,剔除九项罪类,是否正如Bar Association所讲,是否让其他司法管制区不可以因为这九条罪而申请引渡,是否一种倒退?

律政司司长:不去评论其他国家、法域的做法,其实这是国际上很常用的惯例,是一个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国际法律和做法)的事情,但我们现在看的是,你们所担心,譬如说外地的司法制度如何。我们现在要理解条例其实是做什么事情,香港与20个国家签订双边移交逃犯安排,而这20个国家包括澳洲、荷兰、菲律宾,这些国家我们都有相关安排。这个条例所处理的,为何要用个案式安排,是当我们未曾与另外170多个国家或地域达成双边安排时,我们都要有一个制度,令到在香港的疑犯,有一个规则、有一个rule based、有一个制度、有一个法律可以把他移交。所以我们需要把这项法律尽快修订,让我们可以做这件事情。至于修订罪类的情况,其实有一个考虑,我相信(保安局)局长和行政长官都听过很多人的意见之后,认为这个修例和修订恰当,所以他们作出这个修正。其实除了罪类有修正外,亦对于判刑的时间有所修正,现时是三年,所以是从整体去了解一件事情。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