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八日)出席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后,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记者:今日有报道引述“权威消息”,指人大酝酿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和释法,司长有没有听到这方面的消息?根据法理基础,人大可否就香港未曾立法的法例主动进行释法?
律政司司长:我们不会就这些揣测性报道作出回应,我不想comment这件事情。不过大家都知道,(《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确是一项宪制责任,正如政府一直表示,我们找到适当的时间便会进行立法。
记者:全体法律界选委今日有一个联署,要求撤回《逃犯条例》,其实现在社会上普遍都担心,政府会否考虑撤回条例?
律政司司长:我相信保安局局长会听到相关意见,他会作出适当的考虑。但我想在此强调,我们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制度,可以安排一个制度性的方法,安排逃犯移交回相关地方进行审讯。所以我们需要这样的一套制度,希望大家明白到这一点的重要性。
记者:但就台湾的案件,他们觉得有其他方法,不一定要修订《逃犯条例》。
律政司司长:其实从一个法治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做的是一个制度,而不是因为某一件案件,我们便要立这样一条法例,另外一件案件,又立另外一条法例。正如我记得,(保安局)局长亦曾提及,我觉得这是逻辑性的,若就一件谋杀案立一条条例,其他的案件又如何呢?所以希望大家从一个整体上我们需要一个制度的情况下,理解《逃犯条例》的修订。
记者:《逃犯条例》方面,有建议认为,可否参考廉政公署成立之初,就追溯期划线。《逃犯条例》是否可以设立追溯期,可否设一个划线安排,甚至不设立追溯期?
律政司司长:《逃犯条例》整体安排的目的,是就一些涉嫌犯法的人士逃来香港,香港有一个制度可以按照法律,把他移交回相关地方。在此情况下,我们若这样理解的话,则很难有一个安排可以去免除,正如他所说一个逃犯,当然是涉嫌犯了一些罪,才需要引用这个条例。
记者:即是可否不设立追溯期,或者就追溯期划线?
律政司司长:逃犯一定是涉嫌犯了一些罪行而逃来香港,才适用于如何移交,所以在这个情况下,我们要就这一点清楚理解。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