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四月三十日)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新订一项特定的窥淫罪,以针对在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例如以照片、录影带或数码影像形式)的行为;以及新订一项特定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

  这份报告书是继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就实质的性罪行进行全面检讨研究后撰写的。小组委员会由邓乐勤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曾分别于二○一二年九月、二○一六年十一月及二○一八年五月发表三份谘询文件。鉴于在谘询期间收到广泛支持意见,以及有迫切需要订立这些新罪行,法改会决定特别迅速地在小组委员会完成余下工作前先行发表这份报告书,认为这会对社会有所裨益。在订定报告书中有关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的最终建议时,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已予考虑。

  报告书建议,应订立一项特定的窥淫罪,内容参照英格兰《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7条,将未经同意下为了性的目的而对另一人进行观察或视像记录的行为刑事化。这类行为严重侵犯另一人的性自主权。法改会赞成采用英格兰模式,理由是:英格兰模式涵盖有关行为的所有方面,包括进行观察、安排渠道及进行记录;为了得到性满足是罪行的一项元素;以及在法例中为“私人行为”下定义。

  报告书亦建议,应订立一项特定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内容参照英格兰《2003年性罪行法令》新加入的第67A条,同时需顾及以下事项。

  第一,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行为不论目的为何,皆应定为不合法。这项“全面性”的条文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将受雇于第三者的人所作出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行为刑事化。这些人干犯这项罪行,可能是为了得到金钱回报,而不是为了得到性满足或为了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惊恐或困扰。

  第二,也应订立额外罪行,将那些为了得到性满足而作出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行为刑事化。这项罪行可列为性罪行,并为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所涵盖。

  第三,如在审讯中未能证明有关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则可以这项“全面性”的条文作为法定交替罪行。

  最后,新订的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罪应涵盖任何地方(即不论有关行为是在公众或私人地方发生)。

  公众人士可往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报告书的文本,亦可于法改会的网站阅览其内容,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19年4月3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