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监察作慈善用途的遗产的管理事宜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已故龚如心女士遗产包括资产净值高达1,370亿港元(截至去年八月)的华懋集团。二○一五年终审法院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慈善基金)是该笔遗产受托人(受托人)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有关遗产的受益人,并要求律政司筹备成立监管机构,确保慈善基金按龚女士遗愿运作,将该笔遗产用作慈善用途。历任及现任律政司司长至今未向法庭提交成立监管机构的计划。此外,近日律政司司长被质疑未履行慈善事务守护人责任,不当处理已故“时钟酒店大王”逾百亿港元作慈善用途遗产,并被入禀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据报由龚女士遗产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主导的华懋集团管治委员会(委员会)近日终止受托人一位成员的委员职务,原因是该人被怀疑涉内地虚假投资项目及泄露有关委员会向该集团前行政总裁支付“不正常离职补偿”的文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查究受托人和管理人被指涉及的各项不当动用慈善基金资产行为;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因应传媒及社会对龚女士遗产有否被挪用的关注,公开交代慈善基金开支状况;如不会,有何具公信力方法,让市民确信政府能有效监管慈善基金运作;

(三)为何历任及现任律政司司长,至今仍未订出成立慈善基金监管机构计划;上述遗产何时方可正式投入慈善用途;

(四)据报管理人每年收取高达6,000万港元遗产管理费,而由二○一五年至今已收取逾两亿港元费用,政府有否评估在该笔遗产正式用作慈善用途之前,管理人会收取管理费的总额;

(五)据报律政司正考虑慈善基金提出撤换管理人要求,考虑结果为何;

(六)鉴于律政司司长被批评一再延误及不当处理巨额慈善遗产,以致有关资产迟迟未能作慈善用途,政府有否评估该等事件会否影响公众对律政司司长担任慈善事务守护人的信心;

(七)鉴于单单上述两笔巨额慈善遗产估算共约1,500亿港元,政府有否评估有关资产迟迟未能用作慈善用途,对整体社会福利有何负面影响;及

(八)律政司司长在处理慈善事务守护人工作上有何困难及制肘;有何政策避免出现巨额慈善遗产处理失当及被不合理延误作慈善用途等问题?

答复:

主席: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角色是维护慈善利益。在这原则下,律政司司长可以介入相关法律程序,并可就慈善信托的管理事宜向法庭提供协助。如有充分资料或证据显示某一慈善组织可能出现违反慈善信托或行政失当从而损害慈善组织的实质权益时,律政司会密切留意该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营运,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跟进,包括寻求法庭指示或合适的济助。

  就谢伟俊议员涉及已故龚如心女士及余彭年先生的遗产事宜的提问,律政司综合回复如下。

(I)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事宜

  龚如心女士于二○○七年四月去世时留下一份日期为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的自制中文遗嘱。律政司于二○一二年五月以慈善事务守护人的身分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诉讼,就二○○二年遗嘱条款的真确解释向法庭寻求指示,以确定该笔遗产的适当管理及最终分配。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布判词,一致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将以受托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的形式接收有关遗产的任何部分。

(1)有关遗嘱管理计划的最新发展

  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遗嘱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并已就该管理计划作出建议,律政司一直与华懋慈善基金负责人商讨拟备管理计划的各具体事项,希望能尽快完成有关工作,惟双方未能在某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因此,律政司已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相关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让律政司继续完成余下的工作。该等相关事宜涉及律政司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包括成立管理机构以监管华懋慈善基金作为受托人的事宜。法庭已排期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进行指示聆讯。由于有关法庭程序已经启动,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律政司会继续密切跟进有关情况,以确保能尽快拟定及执行管理计划,按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处理有关遗产。

  现时,该笔遗产的管理权交予法庭所委任的临时管理人。律政司亦已于遗产承办处存档知会备忘,以确保遗产维持现状,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计划成立。

(2)有关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

  现时的临时遗产管理人是由法庭任命的专业会计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查明和保护龚如心女士遗产下的财产,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或开展相关法律程序,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有关工作亦包括处理华懋集团营运上的相关事宜。鉴于华懋集团的规模庞大,集团旗下的众多公司涉足不同范畴的业务,相关工作十分繁复。临时遗产管理人亦一直致力改善集团管治架构,确保各项公司业务得以运作畅顺。在其职责范围内,临时遗产管理人会调查及跟进其知悉的任何有损该笔遗产的妥善保存和运用的不当行为,亦须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递交报告,交代遗产管理的情况。

  作为“法院人员”,临时遗产管理人须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负责,而法庭亦有权在有需要时向临时遗产管理人颁布指令。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工作一直受法庭监管,包括审阅其定期提交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直以来,律政司也有密切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及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紧密联系,包括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定期报告、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事宜、按情况及需要要求临时遗产管理人作出跟进和汇报、协助法庭处理临时遗产管理人在过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时就该笔遗产的临时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寻求指示。

  律政司已知悉基金受托人其中的委员被暂停在华懋集团管治委员会的职务、华懋集团向其前行政总裁支付的离职补偿,及有关要求撤换临时遗产管理人等事宜。律政司会仔细考虑有关情况,现时不宜作出评论。一般而言,律政司作为慈善事务守护者,如发现任何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有任何不当动用慈善基金资产的行为,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寻求适当的济助(包括有需要时撤换有关人士)。律政司会继续密切关注临时遗产管理人就该笔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并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跟进。

  关于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费用问题,在法庭的委任命令经已有所规定,并受法庭的监督。由于有关命令是在非公开的聆讯作出,在法庭没有颁令披露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透露有关资料。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亦有一直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收费,倘双方认为某笔费用过高或不合理,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评定有关费用,以确保临时遗产管理人的费用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会根据终审法院就遗嘱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继续积极跟进实施遗嘱内容的具体安排,包括处理已展开的法庭程序及继续密切留意龚如心女士遗产的管理和保存,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II)已故余彭年先生的遗产事宜

  就有关“时钟酒店大王”(即余彭年先生)的遗产事宜,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的协助下,于二○一八年三月八日经审讯后颁令余彭年先生的遗嘱有效,及确立遗产的受托人。由于该笔遗产涉及慈善利益,律政司司长一直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并会按情况进一步向受托人了解慈善信托的管理状况。

  至于问题中提及近日律政司司长被入禀一案,原告人声称律政司司长没有履行慈善事务守护人的责任,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适宜就此案进一步评论。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