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出席立法会会议后,与传媒谈话内容:

记者:有传媒引述法官指法庭处理的证据很有限,他觉得如果审议一些受争议的人,会受到北京的压力,你觉得当法庭、法官也明言有大压力时,你经常讲的法庭有把关是否真的?

律政司司长:我或许需要在此讲一讲程序是如何,以及法庭可以如何做。在程序上,有数点需要处理。首先是行政长官的启动,在启动时,如何就个案式的安排处理,其实可以有很多要求,建议修订的条例写明除了在现有法例已有的保障外,个案式安排也可以再加一些保障,但不可以减少,这是安排上第一步可以做的。假若申请要求我们移交逃犯的地方不同意我们的安排要求,我们可以不再跟进。这是第一点大家需要记住。

  刚才所讲的安排和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必须保密,否则便会无效,若然逃犯知悉,我们便无法工作,所以第一步的安排是保密的。但到法庭交付拘押时,文件会被公开,这一点我们要知道。完成启动程序后,还有第二点,就是律政司审视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可以继续跟进,因为就算启动了程序,也不一定会继续跟进。

  接着法庭会申请逮捕令,法庭批准逮捕令及作出逮捕(逃犯)后,然后便进行交付拘押程序。这个法庭是公开聆讯,而法庭的权力是我们现时已沿用了二十二年的《逃犯条例》内全部写明的,需要考虑的保障和事项已经有清晰的案例,大家可以看到。在处理时,我们知道一些法庭会决定(发出)交付拘押令,即说明这名逃犯需要移交,但虽然他认为需要移交,但也不是只由他(决定),这点我容后再说。也有案例是法庭认为不需要移交,而该逃犯获即时释放。当法庭作出这个命令,认为要作出释放时,这位人士便立即获释放,行政长官也不可以再做任何事,这个人就即时释放。

  但如果法庭认为需要作出移交,行政长官有一个最后的决定,就是要发出一个移交令。就这个移交令,行政长官可以考虑的事宜是不限于《逃犯条例》内的保障,例如基于人道原则,又或该名人士有特殊情况。这些保障在现时的法例上,已经写明行政长官可以考虑。在行政长官的最后阶段,就算法庭决定要移交,行政长官仍然可以因为这个特别个案的情况,可以决定不移交,行政长官有这个权利的。

  有一点大家亦要知道,行政长官发出的每一个命令,包括证明书启动时,第二步是行政长官的授权进行书,第三步是移交令。在这三步中,每一个行政长官的决定,也是行政决定。所以如果要申请司法复核,该名人士是有权申请的,当然具体是否成功,则要看案件和具体的事实。法庭在交付拘押作出考虑时,案例和条文均写得很清楚,要考虑香港的法律。第一,我们常讲到的双重犯罪原则,即该案情或事件假若在香港发生,是否构成刑事罪行。当然其他所有保障法庭也会听、也会看。至于是否构成一个香港的犯罪,在这里用的法律验证,称为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表面证据并不是如普通人所讲的表面那样随便,而是有一个法律原则的。法律原则大致上是指当法庭信纳现时面前的所有证据,即法官向陪审团作出指令解释事情,可以把逃犯定罪,这才叫做表面证据成立。法庭亦曾试过,如我刚才所说,认为需要移交,亦有一些个案,认为不需要移交。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