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及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六月二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就最新的修订加入的人权保障,现时做法是在协议上,用行政指令的方式在签协议时才加入,很多意见指是否可以在法例上写明,让法庭如果在审判时可以清楚知道有这些人权保障,确认了有人权保障才进行移交,怎样看要将探视权写进在法例上?

律政司司长:其实相关的人权保障,如果在具体个案需要加入时,将会在安排上(加入),而申请方和香港将会签署。所以现时保持一个灵活性,在处理不同地方的申请和不同的个案时,去考虑是否需要加入,是更加灵活,更加有效。

记者:为什么那么强调那个灵活性,而不是选择写进去(法例),更加释除疑虑,更加有助公众支持这个条例,要那么强调灵活性?第二,其实想问台湾方面,到底政府要研究到何时才知道哪一个是属于台湾的中央机构?还有,陆委会已经用一个那么准确的名词,即是反而要政府不如悬崖勒马,又认为修例是无补于事。

保安局局长:我们现在所希望做的是与未有长期协定的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都可以以个案的形式移交(逃犯),即是说我们与超过百几个国家,如果真的有一个适当、严重的案件,我们可以利用个案方式与它处理它的移交请求。我们亦明白世界上有不同的法系的国家,有普通法、大陆法系,亦都有些是综合性的,我们必须要让我们有一个灵活性的处理。而在联合国的决议案,包括一九九零和一九九七年的,都是要求大家尽量将移交逃犯方面的制度或一些协议尽量简化和令它有效,我们都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做。

  至于台湾方面,其实我们是经过了“协进会”(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和“策进会”(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的平台,希望大家商讨这件事。希望大家都明白,我们现在是没有法律去处理台方的司法互助要求及移交逃犯,因为现在的法律是不适用于台湾,所以我们不可能在这个阶段违反香港法律,给(台方)我们法律未容许的一些资料。但在法律容许的资料,其实我们已提供了。当然如果我们法律真空填好了之后,我们可以给一些更充分的协助及安排移交逃犯这样的一个动作。我们做好了我们的法律基础之后,我们都会通过“协进会”和“策进会”的平台继续推动。我亦留意到台方都是认同疑犯是应该面对法律制裁,以及司法互助这方面,大家都觉得应该要做。

记者:局长,你刚才提到那两个(“协进会”和“策进会”)只是一个平台,你应该选定台方一个最高的检察部门去处理这宗案件,而它们应该有这个最高的单位去处理,是否还未可以指出?

保安局局长:一向我们与台方的沟通都是经过“协进会”及“策进会”,多年来我们都是用这个平台去沟通,在沟通不同的事情,譬如以前我们签订一些协议,都是用这个平台,都是有效的,我们希望用这个平台,通过大家沟通,在我们有法律基础之后,大家可以处理这方面的移交请求及司法互助。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6月2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