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会见传媒答问内容(三)

记者:林太,你好。其实之前政府说希望透过“社区对话”去真诚聆听民意,很多市民在“社区对话”中都说想继续四大诉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但为甚麽政府不尝试让步去止暴制乱,要用现在这紧急法?另外,刚才说到紧急法的其他引用方面,陈茂波都说确保、清楚说明不会做外汇管制,但为甚麽刚才这麽多行家问到你会否做其他事的时候,你不明确说?我现在希望你可以说明给市民听,包括会否引用紧急法去押後或取消区选、会否禁一些网站或通信软件,以及或者会否延长拘押时间?最后一条,想问蒙面法的执行情况,因为其实现在很多人都说警察有滥捕的问题,即是说其实警察如何核实记者的身分,有时他们都会不相信我们是记者,那麽市民如何可以确保我是因为病或宗教原因不会因为这条法例而误堕法网?市民要怎样做,可否说清楚?希望三个问题,可以清清楚楚地回答,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我们仍然非常有诚意继续我们的对话平台。对话平台是多形式的,除了是大家见到上星期的“社区对话”公开转播,我们其实仍不断地进行一些闭门、小范围、深度的对话,这些工作会继续。对话的基础当然是要有诚意,亦要互谅互让,我们不能够凡是在对话中听到尽管是比较多人支持某一种看法,政府便可以随意去让步,因为政府的考虑是多方面的,而我在那些诉求上的立场、政府的立场亦已先后说得很清楚。第二,陈司长刚才很确实说,如果有关用紧急法订立规例涉及到某个议题,他告诉大家那是违反《基本法》,跟我说就算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去订立任何规例,我们都不会做一些违宪、违法的工作是没有两样的。你问有甚麽事是不违宪、可以透过这法律做呢?我不可以现在详细向你交代,一来可能有很多方面,二来这些亦属于处理这个暴乱事件的对策,所以并不方便在此说明。

  不过,有一件事可以说的就是区选。今日是即将举行的区议会选举提名期开始,我们没有停过这提名期,继续是由今天开始,有志参选即将举行的区议会选举的人士可以进入这个被提名的阶段。我们在此特别很热切希望今次区选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顺利的环境下进行。如果有兴趣,稍后可以请聂局长多说两句。最后的问题,有关合理辩解,要请专家回答,请李局长说说执行情况,然后或者聂局长说两句关于区选的问题。

保安局局长:警方作任何拘捕,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我相信记者在这麽多次的暴力事件里面,看到警方拘捕疑犯其实是艰难、困难的,我相信大家看到,警方是很努力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说警方作出这些拘捕是不谨慎,我是不同意的。每一次的拘捕都是不容易才做到,证明警方是要面对很多困难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所说“不谨慎”的形容,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另外,在记者那方面,我同意大家都有工作要做,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方面做是最好的。但我亦希望大家体谅在实际的情况,我亦都不是第一次说,在警方的记者招待会都有说,第一,的确找到假的记者证,亦有一些人是穿了黄背心,拿着一些摄影器材,但作出不符合记者工作的行为,包括有围着警方拘捕人士的时候还参与一些袭击,一些片段警方亦播放过。当然,警方去识别哪一位是记者,专业的记者都可以很快拿出记者证,大家都知道,但是希望明白警方面对困难的情况,和记者在现场采访所面对的不同情况都有一些类似的实际困难,所以希望大家互谅互让。

还有一件事就是每一个情况都是按着实际的事态和一些细节,所以刚才所说,如果你是患病,或者因为宗教理由,当然你可以即场向警方说,警方在任何执法行动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因为法律里面有说明他是以合理怀疑才可以采取一些拘捕行动。所以如果有这些合理辩护的理由,即时提出,已经可以令警方明白实际的情况是如何,从而确保大家都做到对方的事情。但我必须强调一件事,希望大家都明白,在面对极度危险的环境的情况之下,任何人都可以离开现场,但警察不能(离开),所以我希望大家体谅。在这麽艰难和危险的环境之下,警方执法,你们在现场能看到是那麽危险,被人投掷汽油弹、被人集体攻击,是用致命的武器去攻击。希望大家在一个理解的情况之下,知道警方面对的困难,比蒙住面用暴力去攻击警方、刻意破坏、大肆堵路的人,所面对的困难是更大。

行政长官:聂局长。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讲讲区议会选举方面。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提名期由今日开始至十月十七日止,选举将于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政府正全力进行筹备工作,并会尽一切努力,争取区议会选举可以按照相关法例,在公平、公开和诚实的情况下顺利举行。

  因应香港近期发生的事件,我们亦根据法例作出一些危机预案,以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事实上,在《区议会条例》(第547章) 第38条,有既定条款处理如发生严重的违法暴力事件、骚乱或危害公众安全的事故,以致在选举当日候选人及其支持者不能投票或者在之前进行竞选活动,可以引用此条例下的机制处理押後选举。因此,一切这些情况都会根据现行《区议会条例》,按照其机制处理。

  如果出现一些情况导致投票需要押後,我们有机制让行政长官按照《区议会条例》决定押後整个区议会选举。选举管理委员会亦可就个别选区的情况作相应决定。

  如有需要押後选举,根据法例,新的选举日期必须为原本投票日后的14天之内,即不得迟于十二月八日举行。在实际安排上,我们已预留十二月一日,即原本投票日之后的下个星期日,为后备投票日。如选举未能于十二月八日或之前进行,根据相关法例和机制,政府须修改《区议会条例》,用法案形式经立法会三读通过,才可以进一步押後选举。若法案通过的生效日期和已押後的选举日期迟于二○二○年一月一日,即第六届区议会民选议员任期开始之日,区议会便会出现真空。

  以上是可处理相关情况的现有法例和机制。但我要重申,政府的立场是希望区议会选举能够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并顺利完成。我们希望选民能够去投票,候选人和其支持者能够安全地进行竞选活动,去投票的市民可以在安全和不受威吓的情况下投票。因此,整个社会需要尽快停止暴力事件,这亦是现时政府致力在做的事。我希望整个社会,包括政党、议员和各界人士都能站出来反对暴力,因为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选举才可以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

记者:想问一下特首,在此次禁蒙面法颁布之后,特区政府下一步有甚麽打算?是否考虑推动宵禁令?

行政长官:我刚才说了,我们今日做了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这个决定,其实也不是一个很容易的决定。我们做了这个决定,希望达致两个效果──一个是有利于警队执法;一个是能够产生一些阻吓作用。当前为止,我们没有马上进入下一步行动,但当然要是暴力的行为有所再增加,我们觉得还是需要使用在现有法例下的手段;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是要严重考虑。当前为止,这些是内部的审视工作,我不方便具体透露。总的来说,香港特区政府是非常有决心达致遏止暴力、尽快让香港社会回复平静;能在现行的法例下可以合理作出的行为,我们都不会放弃的。

记者:想问第一,刚才林太提到说,不知道实际上推行的情况会是怎样,难以估计,为甚麽政府好象说到推行这法例好象是“搏一铺”,看看情况会否好转?是否担心其实真的是会火上加油,令民意更升温?特别提到说,其他国家都有蒙面法,所以都参考过这些国家,那麽有否看过有些国家实行蒙面法之后,引发了的情况是较未实行前更严重?另一方面想问关于警方执法,这条例实施後,提到警方有权要求本身蒙面的人要除去口罩等等,警员可否主动上前除去他的口罩?因为以往未有这个法例时,在现场即使不是拘捕,都试过主动除去他人的口罩。有这条条例之下,可否主动除去他人的口罩?还有,条例为甚麽会包括一些有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或集会都不可以蒙面?如果市民参加一些合法游行,选择戴太阳眼镜或者因为他在一些中资机构工作,选择戴口罩,是否这样也会犯法?还想问,如果市民袋着口罩,这样会否涉嫌违犯这条例的情况?谢谢。

行政长官:由于几条题目都是关于这规例的条文,我请李家超局长回答。至于其他国家有了蒙面法的情况,我相信保安局局长的同事做了一些研究,或者李局长可以一并和你分享一下。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警方在执行我刚才所说的禁止蒙面规例里,当在公众地方看见一个人戴上一些蒙面的物品,而好可能令到辨认身分上受到影响,条例容许他要求这个人除下(蒙面物品),若他不除下便是犯法。而条例亦说明,如果他不除下(蒙面物品),警方可以除下他的(蒙面物品),其实现有的法例,都容许警方以查身分证去确认其身分,但在查身分证时若他戴着蒙面的物品,在确认身分时受阻,这是构成阻差办公。但亦因为我们为了避免争议,虽然在现有的法例下,在确认身分的过程中,法律是给予权力让警方查身分证,如果任何人作出阻挠均属犯法。所以刚才你提出,纵然在现有法例上,警方亦有权这样做,但为避免争议,我们很清淅地说明,当在被(警方)要求下,他必须除下(蒙面物品)去确认身分,若他不除下,警方有权除去他的蒙面物品。这是清淅化这条例。

  警方在查证某人身分时,在现有法例下,已赋予警方在不同条例上有这权力,包括在入境条例下他可以查身分证;包括在公安条例下他亦可以为防止或调查某些罪行而要求查他的身分证。这不过是在这方面的权力,在(市民)蒙面要查身分证的情况下,更加清淅,令大家知道实际情况是可以怎样做。所以有关人士必须要除下蒙面物品,如果不除下便犯法,警方亦有权去除下他的面罩。

另外,关于刚才我所说的三个情况下都不可以蒙面,除了非法集结,或者未经批准集结外,第三个亦是不可戴蒙面物品的(情况),就是我们现有公安条例规管的50人以上的集会,或者30人以上的游行。其中主要的原因,大家其实都知,都看到,往往无论游行、示威或集会,一开始时合法与否都变成暴力事件,针对这麽严重的趋势,所以我们觉得是要订立蒙面法,而订立蒙面法,其实我们都是用现有公安条例的规管原则,即是超过30人以上的游行要受规管,以及超过50人的集会要受规管。所以我们在用蒙面法去规管时,都是用同样的原则去处理现在我们经常见到,无论开头的聚会合法与否,都好容易,差不多是常态式变成严重的暴力行为。

记者:有一条问题想问一问保安局局长,刚才你提到我们特别重视犯法的人士不被识别,但我想市民关注的是为何警员会有特权可以隐藏身分。如果警员怕被“起底”,那为何市民参与一些合法的游行的时候就没有不被“起底”的权利?另外有两个scenario(情境)想问一问局长,你可否解答一下,会否成为了犯法的理由:第一个就是居住在示威现场的当区居民,如果他出入的时候戴口罩去保护自己避免中催泪弹,这会否成为了他犯法的理由?第二,接下来就是流感高峰期,如果在示威现场的市民戴口罩去避免染病,又会否是一个(构成)犯法的理由?谢谢。

保安局局长:第一,我们希望大家回想过去22年,香港的游行示威是如何进行,而对社会是没有严重影响的。大家都是不会戴口罩的。但当戴口罩变成一种趋势,而我们也看到这个趋势,令到无论本身的游行示威开始时合法与否,都变成暴力行为,是严重的暴力行为。大家在采访的时候看到如何破坏,如何袭击其他不同意见的人那种暴力的、致命的趋势是如何严峻,相信这不用我多说,你们有些是亲历的,我有时看的片段亦是经过你们现场采访的。我们希望回复过去22年,22年这麽久,大家可以表达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时候,和平有序地进行。所以我们订立这个禁蒙面法,去确保我们现在严峻的公共安全情况是可以受到控制。正如行政长官所说,我们会审视这个严重、公众安全被破坏的情况,不断审视,从而看看这个规例如何处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警务人员在现场执行职务,他是不能离开、不能退缩的,所以我们必须容许他有一个安全的保障。但是,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识别的。刚才我说得很清楚,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识别的,包括你们所说的“速龙(小队)”,他们的头盔都有识别的编码,有不同的纪录。

记者:我在现场看见是黑影来的……?

保安局局长:每个情况,我们都有制度,有方法去处理,是能够投诉的,是可以识别的。我们有不同方法去识别到他(“速龙小队”),刚才我说得很清楚,他有头盔、有编码,警方有纪录。警方是有制度去处理现在的投诉。我们独立监警会亦已经做了一些新方法,去处理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

记者:示威者……或者见到颜色……?

保安局局长:那个重要点就是,我们是有方法识别他(“速龙小队”),他是有一个编码去识别的。我相信大家在片段、录影也看到,他们的头盔是有识别的编码,所以如果你们对任何一位(警务人员)作出投诉,可以根据不同的资料去识别他。这是第一点。

记者:他们在头盔上放了一支电筒如何识别呢?

保安局局长:每一个个别情况,都是根据我们调查中,看看实质的证据和环境,从而去识别以及处理你们的投诉,你是绝对可以跟进任何你认为不妥当的行为。我们香港都是讲机制、讲制度、讲司法程序,现在我们是有制度去处理,同样来说,我们都要处理犯法的人,我们要确保真正犯法的人,他要(被)绳之于法,才可以阻止我们不断见到的暴力行为。纵然你对某一些执法的过程,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我们是有制度、有机制,亦都有法律去处理的。我们就交给制度、交给机制、交给法律去处理它。而过往在处理警察投诉,包括在“占中”(“占领中环”)期间,我们也看到有个案是因为投诉制度而有跟进的措施。至于刚才说,不同的情况,例如是居住当地的居民,又或者如果是一个流感高峰期,刚才也说在规例里面是有说甚麽叫合法、合理的辩护,而亦可以按个别的情况,法庭是可以处理到它的个别理由,从而判断是否一个合法的辩护。所以我们是在规例里面充分考虑不同的情况,确保我们是符合一个相称性的原则。

记者:你说那个合理辩护,可否说清楚记者工作的时候是否一定不会被拘捕?如果戴“猪嘴”(防毒面具)?还有刚才那些case(案例)的情况.是否市民不会因此被捕?可否讲清楚?刚才你没有回答。

保安局局长:我想我们要看法律条文怎麽说,然后看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法例的条文是起码有三个辩护的情况:第一个就是说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该人正在从事某专业或受雇工作,并于正在作出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相关的作为或活动时,为了该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这个条文是符合记者的日常工作;另外也说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并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第三个就是说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并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但更重要的一项就是,如果他可以确立有关的指控发生时,这个人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权限,或者合理的辩解,即是免责辩护。条文亦说他只需要提出足够的证据去带出一些争论的论点,而控方亦没有提出足够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据,去否定他所提出的事,所以法庭是有绝对的权力去按照每一个人所提出的理由或实际情况,去决定他是否有一个合理的辩解,从而免责。所以在规例里面充分考虑不同人士,记者(的工作)刚才我已经说过,我相信在第3(a)的条款里面(已说明)。

记者:我清楚,但警方执行时的具体方法?现场他不管你是否记者都先拘捕?我现在是说执法的过程。条文很清淅印了出来,我知道,但就警方的执法可否告诉我们?

保安局局长:警方的执法当然是要按照法律的条文,刚才我说在法律里面如果警方要拘捕任何人,他必须要有合理怀疑,如果他是在合理怀疑之下而行使权力,他要负上法律责任。在每一个个案里面,以你来说,他(警员)可能认识你,甚至你有记者证,但有些人(警员)的确要查究的话,他是有权力去查究,但按实际情况他是按法律去执行,所以在记者的合法采访(方面),在条文里面已经保障了。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