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确保检控人员不偏不倚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反修例运动自本年六月爆发以来,陆续有人被控干犯各类罪行。据报,本年七月三十一日,有自称是律政司内“一群检控人员”的人士使用律政司信缄发出一封匿名的公开信,批评律政司高层处理涉及大型公众活动案件的手法。此外,本年十一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的一宗案件中,由于律政司检控同意书中五名被告的其中一人的姓名出错及控罪的中英文版不一致,五名被告获控方撤销控罪和当庭释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有否就上述公开信进行内部调查,包括发信人的身分;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律政司有否统计至今有多少宗与反修例运动有关的检控个案,有关的内部程序或检控文件有出错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律政司有何措施确保检控人员秉持公正廉洁及谨慎从事的原则处理与反修例运动有关的检控个案?

答复:

主席:

  正如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最近多次向公众重申,政府一向非常重视公务员的品行操守。根据公务员事务局制订的《公务员守则》,公务员必须恪守坚守法治、诚实可信、廉洁公正、行事客观、不偏不倚、政治中立等基本信念。政府有既定机制处理公务员纪律事宜。一般而言,公务员的行为、操守和表现如违反守则或政府规例,其所属部门会按既定程序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如在调查後当局认为有证据显示有关公务员有不当行为或有公务员被法院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管方会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谴责、严厉谴责、降级、迫令退休或革职等纪律处分。

  以上机制适用于所有不同职系及职级的公务员,包括在律政司的检控人员。

  就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律政司经咨询公务员事务局後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务员守则》,所有公务员必须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亦须依循适当程序办事。公务员也必须确保公职与私人利益之间不会出现实际、观感上或潜在利益冲突。公务员须确保自己所发表的个人意见,无损他们以专业、不偏不倚的态度有效地执行公务。律政司检控人员作为公务员,也必须遵从这些守则。就近期的社会事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于今年八月及十一月两度向全体公务员发公开信,提醒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律政司亦另有提醒司内所有人员注意上述原则。

  就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而言,根据公开的《检控守则》第1.2段,检控人员不得受任何涉及调查、政治、传媒、社群或个人的利益或陈述的因素影响。作为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他们必须确保其个人立场及以个人身分发表的意见,无碍他们以专业、不偏不倚的态度执行职务,并应该保持独立及公正。因此,检控人员在公开表达个人意见前,尤其日后有机会处理相关的案件时,必须先考虑公开发表该等意见会否影响外界对律政司检控人员独立性的观感。

  另外,各部门根据行政署发出的指引均设有具体及完整的程序处理关于该部门的投诉。部门接获投诉後,不论具名或匿名,均会审慎处理。就匿名投诉,如投诉个案资料不足而又未能联系投诉人以进一步了解情况,部门或难以作出有成效的调查和跟进。

  律政司一贯按照上述指引处理每宗投诉,包括题述的公开信。我们留意到,该信由自称律政司内“一群检控人员”的人士使用看似律政司信缄发出。惟以此等不具名方式表达意见,既令人难以判断有关人士的真正身分以向该等人士作出跟进,亦使信件内的指控无法得以辩证。早前,在了解整体情况後,我和刑事检控专员亦已作出严正声明,有关指控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二)律政司没有备存问题要求提供的数字。

  一般而言,律政司的检控人员进行所有检控工作时,包括处理检控文件,均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检控守则》下的相关指引谨慎行事,并有责任以最高的专业标准处理所有刑事案件。就本年十一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的一宗案件的处理情况,律政司在庭上已作出陈述,法庭亦已接纳律政司的解释。由于与该案有关的被告已随即被捕和被控,而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律政司不适宜作进一步评论。

(三)如上文序言及第(一)部分答复指出,公务员须遵守相关的公务员守则和规例,以及他们所属部门发出的额外守则,而公务员在表达意见时,他们亦须确保有关意见不会与其本身职务产生利益冲突,或可能令人觉得或会怀疑他们在执行职务时可能会有所偏袒。

  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会如实、客观和全面地反映于其评核报告中。就公务员的不当行为、操守和表现,当局会按既定程序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包括向有关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如当局认为个案显示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便会把个案转介相关执法机关跟进。律政司的所有公务员,包括检控人员,亦受上述同一机制规限。

  我必须强调,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恪守《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肩负起该条订下的宪制责任,并以公平、公正和高透明度的方式处理所有检控工作。《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执法机关负责,执法机关有需要时才会交予律政司独立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检控守则》为检控人员执行检控工作提供参考基准和指引。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在任何时间皆秉持公正廉洁,谨慎从事,而检控人员的独立性、角色及职务,《检控守则》也有详细阐述。当中《检控守则》第3.1段提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检控人员必须遵行和提倡法治。检控人员代表社会,行事不偏不倚,负责‘秉行公义’。为此,检控人员必须公正客观地协助法庭找出真相,于社会与被控告之间,依法秉公行义。”

  律政司在作出检控与否的决定时,必须就所得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并按《检控守则》行事。

  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及刑事检控科团队在进行检控工作时,一直秉持上述原则行事,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以维持司法公义。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